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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名僱主被追討強積金欠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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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稿代強制性公積金計劃管理局發出:

  強制性公積金計劃管理局(積金局)今日(七月二十二日)於區域法院獲得判令,1名被告僱主被判須支付拖欠其員工的強積金供款共約74,000元。另外,積金局代68名僱員入稟小額錢債審裁處,向9名僱主追討約港幣180,000元的強積金欠款。

  區域法院今日向1名僱主頒佈判令,與訟人寶至有限公司,因拖欠其6名僱員的強積金供款,以及根據強積金條例計算的附加費,被判須向積金局支付港幣74,773.98元。

  此外,在今日審裁處的聆訊中,與訟人怡寶電子系統貿易有限公司同意僱員申索的金額。審裁官下令與訟人須向積金局支付港幣18,360元。有關款項包括與訟人拖欠僱員的強積金供款,以及根據強積金條例計算的附加費。

  另外,8名與訟人,包括 Lead Young Sea & Air Freight Co., Limited、匯通香港發展有限公司經營萬濠海鮮酒家、Designproduction Limited、陳奕雄經營新長江飲食中心、新治理有限公司、恆泰印刷包裝有限公司、盈利多集團有限公司經營幸運樓酒家及Chan See Ho Joey trading as Wai Ho (F&B) Management,均沒有出庭應訊。在缺席聆訊下,審裁官判積金局申索得直,與訟人須分別向積金局支付港幣48,996.66元、31,549.54元、28,298.29元、27,951.32元、15,767.26元、6,141.01元、4,130.72元、306.7。有關款項包括與訟人拖欠僱員的強積金供款,以及根據強積金條例計算的附加費。

  積金局在收到欠款後,會盡快把款項撥入僱員的強積金帳戶。區域法院及審裁官下令與訟人支付處理入稟個案的費用,區域法院案件為港幣930元、審裁處案件則分別為港幣168元、160元、190元、225元、190元、175元、128元、90元及60元。

  較早前,在盈利多集團有限公司經營幸運樓酒樓觀塘裁判法院,承認20項沒有在指定限期內為其僱員向註冊計劃的核准受託人作出強積金供款的控罪,被罰款港幣32,500元。



2008年7月22日(星期二)
香港時間18時28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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