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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可依法羈留酷刑聲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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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就上訴法庭在七月十八日(星期五)頒布的裁決,保安局發言人今日(七月二十一日)回應傳媒查詢時說,政府會繼續按照《入境條例》有關條文對等候遣送人士(包括酷刑聲請人)行使羈留權。

  發言人說:「上訴法庭的裁決並沒有否定當局可根據《入境條例》賦予的權力,對正等候被遣送離港的酷刑聲請人予以羈留。」

  他說:「儘管司法覆核個案的四名申請人在一年多前已經獲擔保釋放,上訴法庭裁定根據香港《人權法》第五章的規定,有關的羈留不得是任意作出的,而有關羈留的理據和程序必須明確而又易於知悉。我們會小心研究判詞,稍後決定會否提出上訴。」

  他說:「但入境處已即時實施一些額外措施,以確保所有被拘留人士知悉有關的政策。這些措施包括在羈留中心張貼有關羈留政策的告示,和向個別人士解釋其羈留的原因和申請擔保外釋的程序。我們相信這些措施有助回應法庭的關注。」



2008年7月21日(星期一)
香港時間21時23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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