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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及公司違例經營會社被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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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名男子及一間持有會社合格證明書的公司今日(七月十五日)在東區裁判法院被裁定觸犯《會社(房產安全)條例》,分別被判罰二千元及二千五百元。

  案情透露,位於銅鑼灣富明街的一間會所社於去年六月取得會址合格證明書開始經營,民政事務總署牌照事務處去年十二月初發現該會所招待公眾人士,遂向證明書持有人發出警告信。

  去年十二月底,牌照處人員喬裝顧客在該會所內惠顧食物及飲品,但職員並沒有核實牌照處人員的會員身分,或邀請其成為會員。此外,該會所物業的設計亦被發現與已註冊之圖則有所出入。身為該會所經營者的一名男子及持有會社合格證明書的公司,觸犯了合格證明書特別條款一及條款三,分別被控違反《會社(房產安全)條例》第21(1)(a)條及第21(2)條。

  民政事務總署發言人表示,當局會繼續加強執法行動,致力打擊違規經營的會社。



2008年7月15日(星期二)
香港時間16時0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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