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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會:保安局局長在《投訴警方獨立監察委員會條例草案》全體委員會審議階段致辭(六十一)(只有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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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為保安局局長李少光今日(七月十二日)在立法會會議全體委員會審議階段,就《投訴警方獨立監察委員會條例草案》附表1第25條的修正案的合併辯論的致辭:

主席女士:

  就附表1第25條的修訂,是把「警監會」改為「監警會」,以及把監警會的「秘書」一職的稱謂,改為「秘書長」。懇請委員予以通過。

  涂謹申議員的修正案,是要限制監警會不得把它的職能轉授予秘書長、法律顧問或其他僱員。我們認為這樣的限制不利於監警會的運作。

  根據現行做法,警監會秘書處從投訴警察課接獲「須匯報投訴」的調查報告後,會先詳細審閱報告。如有需要,警監會秘書處會要求投訴警察課澄清事實或差異、回應提問或提供進一步資料。警監會成員分為三組,審視「須匯報投訴」的調查報告。每組由一名副主席和四至五名成員組成。警監會秘書處會把經審閱的調查報告,以及從投訴警察課收到的任何澄清/補充資料,以傳閱方式呈交有關分組的副主席和成員審視。在分組審視後,警監會秘書處會把所有調查報告及分組就個案提出的任何意見,呈交警監會主席再行審視。根據警監會轉授的權力,警監會秘書長現負責審視屬「投訴撤回」或以「簡便方式解決」的個案。警監會秘書處每兩個月向警監會呈交經審視的以「簡便方式解決」的個案表列,供警監會監察。警監會可就這些個案提出問題和意見,警監會秘書處會適當跟進。另外,如警監會主席或任何分組認為有需要就某一個案的調查報告由全體警監會成員作進一步討論,有關個案會在每兩個月一次的內務會議中討論。這些個案或會因應情況需要在以後的警監會/投訴警察課聯席會議再作討論。

  如果法定監警會成立後,該會不能將其在《條例草案》下的職能轉授監警會秘書長、法律顧問或其他僱員,將會大為影響該會成員一貫獲提供的行政支援。例如,如果秘書處人員不獲授權根據第20(1)條,要求警方提供關乎某「須匯報投訴」的資料或材料,或澄清關乎某「須匯報投訴」的事實、差異或裁斷,監警會成員將需自行處理有關事宜,這會大大加重監警會的工作量,影響該會的監察成效。因此,我們認為應保留附表1第25條的原擬文本,並請委員反對涂議員的修正案。



2008年7月12日(星期六)
香港時間18時09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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