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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會:保安局局長在《投訴警方獨立監察委員會條例草案》全體委員會審議階段致辭(五十九)(只有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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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為保安局局長李少光今日(七月十二日)在立法會會議全體委員會審議階段,回應涂謹申議員動議進一步修正《投訴警方獨立監察委員會條例草案》附表1第11條的致辭:

主席女士:

  涂謹申議員的修正案,旨在規定屬特定類別的「須匯報投訴」,必須由監警會在會議上考慮,而不得以傳閱文件的方式處理,這個做法形同硬性規定,使監警會不能按有關投訴個案的個別情況作合適的彈性及符合實際需要的處理。

  剛才涂議員說,傳閱方式很「草率」。我不太同意這個說法。過去和現在警監會的同事委員都盡心盡力、很公平公正去處理案件,我們不應該用「草率」這個詞。

  根據警監會現行的運作,警監會成員分為三組,分擔審視「須匯報投訴」的調查報告的工作。每組由一名副主席和四至五名成員組成。警監會秘書處會把經審閱的調查報告,以傳閱方式交有關的分組副主席和成員審視。在分組審視後,警監會秘書處把所有調查報告,連同分組就個案提出的任何意見,呈交警監會主席審視。

  就警監會嚴重投訴個案委員會所處理的較嚴重投訴,警監會秘書處會把經審閱的調查報告,以傳閱方式呈交嚴重投訴個案委員會成員審視,並同時呈交警監會所有成員監察。經嚴重投訴個案委員會審視後,警監會秘書處會把調查報告,連同委員會及警監會成員就個案提出的任何意見,呈交警監會主席再行審視。

  如警監會主席、任何分組或嚴重投訴個案委員會認為某一投訴個案的調查報告須由全體警監會成員作進一步討論,有關個案會在內務會議中討論。這些個案或會因應情況需要,在每兩個月舉行一次的警監會與投訴警察課聯席會議再作討論。

  上述安排一直有效率及有效地運作,讓警監會可密切監察警方是否以公平公正的方式處理和調查須匯報的投訴。因此,我們認為給予警監會適當彈性,讓其考慮是否應在會議席上抑或以傳閱文件方式,審議某項事宜,包括某項指控的分類或某項「須匯報投訴」的調查報告,我們覺得是恰當的做法,警監會亦同意這項安排。現時附表1第11(3)、(4)和(5)條的條文,正正為法定監警會預留了此等處事方式的彈性,亦訂明了只要有一名監警會成員要求在會議上決定某項事宜,則該項事宜不得以傳閱方式決定。

  上述的運作和附表1第11(3)、(4)和(5)條,已確保了每一宗「須匯報投訴」會得到監警會多重和嚴謹的審視,亦為監警會的有效運作提供了適當的彈性。因此,我們不同意涂謹申議員的修正案。



2008年7月12日(星期六)
香港時間18時0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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