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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會:保安局局長在《投訴警方獨立監察委員會條例草案》全體委員會審議階段致辭(五十四)(只有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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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為保安局局長李少光今日(七月十二日)在立法會會議全體委員會審議階段,回應涂謹申議員動議修正《投訴警方獨立監察委員會條例草案》第38條第1款的致辭:

主席女士:

  現有第38(1)條給予監警會、監警會成員等指明人士保障,如某指明人士在執行或其意是執行在《條例草案》下的職能時,真誠地作出或沒有作出任何行為,則該指明人士不會因該作為或不作為,而須在民事法律程序中負上任何法律的責任。涂謹申議員建議在條文中加入「在沒有嚴重疏忽的情況下」的提述。

  在現有香港法例中,豁免法定機構某些法律責任的條文並沒有「嚴重疏忽」的提述。如將該提述加入第38(1)條,由於該用詞在這方面尚未有清晰的定義,可引致不同的理解,同時可能會引起有關「嚴重疏忽」和「非嚴重疏忽」的詮釋問題,因而令條文欠明確。

  我完全理解到給予監警會成員足夠的保障,但我希望各位委員理解,從政策角度來說,我們需要有一個小心的平衡,在保障監警會等指明人士可以無畏無懼地履行他們的職能同時,亦要確保有關條文不會削弱其他有關人士合理地應享有的權利。現有第38(1)條的保障範圍,與其他一些法定組織成員所享有的保障相約。

  我要強調一點,按照現有第38(1)條,監警會履行職責時真誠而合理地行事的情況已獲得免除民事責任的保障,而監警會在如此行事時沒有作出的作為,亦為條文所涵蓋。我們認為,如按涂議員建議,在本條文加入「沒有嚴重疏忽」的提述,則可能有部份監警會的成員沒有謹慎合理地行事的情況亦會獲得豁免法律責任,這並不恰當。因此,我不支持這個修正案。



2008年7月12日(星期六)
香港時間16時3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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