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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會:保安局局長在《投訴警方獨立監察委員會條例草案》全體委員會審議階段致辭(五十二)(只有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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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為保安局局長李少光今日(七月十二日)在立法會會議全體委員會審議階段,回應涂謹申議員動議進一步修正《投訴警方獨立監察委員會條例草案》第34條第(2)款(a)段的致辭:

主席女士:

  現有第34(2)條訂明,觀察員在出席會面或在觀察證據收集之後,必須向監警會呈交報告,述明他是否認為有關會面或證據收集是以公平和不偏不倚的方式進行,以及(在適用情況下)觀察員就該會面或證據收集而察覺的任何不當情況的詳情。這條文反映觀察員計劃現時的運作。

  為進一步完善觀察安排,警方會聯同監警會為觀察員安排簡報會,讓他們熟習投訴警察課如何處理和調查投訴警察個案。我們相信,透過加深了解,可讓觀察員更能有效發揮他們觀察警方處理或調查「須匯報投訴」的職能。

  涂謹申議員建議將第(2)(a)款修改為「(在適用情況下),他(即觀察員)認為有關會面或證據收集是以不公平和偏倚的方式進行」,即要求觀察員只在認為有關會面或觀察並非以公平及不偏不倚的方式進行的情況下,才須向警監會呈交報告。這有違現行做法,和委任觀察員的政策原意,所以我們覺得我們的寫法較為可取。我們不支持涂議員的修正案。



2008年7月12日(星期六)
香港時間16時12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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