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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會:保安局局長在《投訴警方獨立監察委員會條例草案》全體委員會審議階段致辭(五十一)(只有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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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為保安局局長李少光今日(七月十二日)在立法會會議全體委員會審議階段,動議修正《投訴警方獨立監察委員會條例草案》第34條的致辭:

主席女士:

  我動議修正第34條。

  在法案委員會審議條例草案的過程中,委員對如何處理監警會成員和觀察員在執行職務時出現利益衝突的情況,表示關注。

  就觀察員出席會面和觀察證據收集而言,現有第34(3)條已規定如果在有關會面或證據收集的過程當中,觀察員知道他在有關的「須匯報投訴」中有利害關係,他必須披露所涉利害關係的性質、退出有關會面或停止觀察有關證據收集,並向監警會報告利害關係的性質。

  為回應法案委員會的關注,我們建議增訂第(2A)款,明確規定如某觀察員在將進行會面或證據收集的「須匯報投訴」中有直接或間接利害關係,便不得出席該會面或觀察該證據收集。我們亦建議在第(3)款表明,該款適用於觀察員有直接或間接利害關係的情況。

  至於其餘的修正,是以「須匯報投訴」取代「須具報投訴」,及以「監警會」取代「警監會」。修正案得到法案委員會大部分委員的支持,懇請各位議員予以通過。



2008年7月12日(星期六)
香港時間15時58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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