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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會:保安局局長在《投訴警方獨立監察委員會條例草案》全體委員會審議階段致辭(四十八)(只有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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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為保安局局長李少光今日(七月十二日)在立法會會議全體委員會審議階段,回應涂謹申議員、單仲偕議員和楊森議員修正《投訴警方獨立監察委員會條例草案》第31條第(1)款合併辯論的致辭:

主席女士:

  剛才三位委員都提出了一些修正案,表示要削我權力,將委任觀察員分開以不同的方法去委任。

  《條例草案》第32條訂明,觀察員的職能是協助監警會觀察警方處理或調查須匯報投訴的方式。在這方面,當局有責任確保委任合適的人士擔任觀察員,同時,由於當局廣泛認識社會各界中可能適合擔任觀察員的人士,因此能確保獲委任為觀察員的人士均為適當人選。考慮到觀察員協助監警會觀察警方調查投訴的職能,我們認為《條例草案》現時所訂明的委任安排,即是由行政長官委任監警會成員及由保安局局長委任觀察員,是一個恰當的安排,我不同意楊森議員和其他兩位議員所說,這做法有任何利益衝突。同時,這是反映我們一直以來的現行做法,有見及此,我們不贊成三位議員的修正案。



2008年7月12日(星期六)
香港時間15時3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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