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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會:保安局局長在《投訴警方獨立監察委員會條例草案》全體委員會審議階段致辭(四十三)(只有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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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為保安局局長李少光今日(七月十二日)在立法會會議全體委員會審議階段,修正《投訴警方獨立監察委員會條例草案》第26條的標題及第(1)款(a)段之前的提述,及涂謹申議員動議在第26條加入第(3)款的合併辯論的致辭:

主席女士:

  第26條訂明為使監警會能夠向警方作出監警會認為合適的建議,監警會可就任何關乎處理或調查「須匯報投訴」的建議的新警隊通令或手冊,或建議對警隊通令或手冊在關乎處理或調查「須匯報投訴」的範圍內所作的重大修訂,要求警方諮詢監警會。

  我們接納法案委員會的意見,建議刪去「為使警監會能夠向警務處處長作出警監會認為合適的建議」的提述,並訂明警務處處長必須就指定範圍的事宜諮詢監警會。我們認為經修正的條文更加能夠突出立法目的。第26條的標題亦會緊接修訂條文的內容作出相應修正。

  懇請議員支持我們這項修正案。



2008年7月12日(星期六)
香港時間15時03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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