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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會:保安局局長在《投訴警方獨立監察委員會條例草案》全體委員會審議階段致辭(四十二)(只有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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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為保安局局長李少光今日(七月十二日)在立法會會議全體委員會審議階段,就《投訴警方獨立監察委員會條例草案》第25條(a)段的修正案的合併辯論的致辭:

主席女士:

  我就第25條(a)段的動議,如先前其他條文一樣,把「須具報投訴」的稱謂改為「須匯報投訴」。請各位委員支持。

  這條條例的權力旨在協助監警會履行《條例草案》第7(1)(c)條的職能,即在警隊採納的常規或程序中,找出已經或可能會引致須匯報投訴的缺失或不足之處,並(如監警會認為適當)就該等常規或程序,向警務處處長或行政長官作出建議,讓他可以索取相關的數據。而亦賦權予監警會可作出為執行其法定職能而合理地需要作出,或附帶於或有助於執行該職能的所有事情。因此,監警會是可在合理的情況下,根據第7(2)條要求警方編製並向它呈交可能會引致「須匯報投訴」的警隊成員行為的統計數字,即使該要求並非與某特定「須匯報投訴」有關。

  其實,這條例是把現在警監會與警方合作行之有效的的措施記錄下來。一直以來警監會沒有向我們表示,他們向警方索取這些統計資料會被「拒絕」,因此引起衝突。故此,我亦不了解為何涂謹申議員剛才說我們處處設限,這是與事實不符的,希望議員支持我們的議案。



2008年7月12日(星期六)
香港時間14時29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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