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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會:保安局局長在《投訴警方獨立監察委員會條例草案》全體委員會審議階段致辭(三十六)(只有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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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為保安局局長李少光今日(七月十二日)在立法會會議全體委員會審議階段,回應涂謹申議員動議在《投訴警方獨立監察委員會條例草案》第20條加入第(3)款的致辭:

主席女士:

  涂謹申議員新增的第(3)款,是警監會較早時向法案委員會建議的條文,即賦權警監會要求警方提供受法律專業保密權保護的資料。我在二讀辯論的發言中已就此問題清楚表達政府的立場。我剛才又聽到各位議員的意見。

  其實,這個法律專業保密權是一個神聖不可侵犯的、《基本法》的一個原則。在這個原則下,只有一個很窄的範圍可容許有例外(exception)。我試從這一方面看看我們在這個立法程序當中是否需要有例外呢?

  我自己想現在的香港警察是否濫權至橫行霸道?如涂謹申議員所說的魚肉市民,而躲於這個法律保密權下作這些壞事呢?我再想想這幾年,香港警察是否亳無進步?他們是否受到市民的憎恨呢?我認為不是。所以,我同意如果警務處處長引用這個法律保密權作許多壞事,那麼我也要同意,因為你用法律保護權做壞事及濫權,我們應立法規管你,但事實並不如此。

  如果我們因為有幾宗正在審議的案件(現在已證實了警監會是有履行職責,否則它不會跟警務處有所矛盾),警務處處長覺得,他取得的法律意見是不應給予警監會。如只因為這幾宗案件,我們要立法破壞這個神聖不可侵犯的原則,是否我們應該要做的事呢?我認為我們必須衡量這事,因為如我們立法,這將會成為一個很壞的先例 ── 將來在哪情況下要立法收回某一個人的專業保密權。

  我自己衡量,我以一個普通的市民來衡量,我覺得現在的情況下,不應破壞這個神聖不可侵犯的原則。所以,主席,我呼籲議員不要支持涂議員的修正案。



2008年7月12日(星期六)
香港時間13時34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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