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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會:保安局局長在《投訴警方獨立監察委員會條例草案》全體委員會審議階段致辭(三十五)(只有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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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為保安局局長李少光今日(七月十二日)在立法會會議全體委員會審議階段,就建議修正《投訴警方獨立監察委員會條例草案》第20條第(1)款(b)段及涂謹申議員建議修正相同條文合併辯論的的致辭:

主席女士:

  我動議修正第20條第(1)款(b)段,修正案的內容已載列於發送各位委員的文件內。

  第20條賦權監警會要求警方提供關乎「須匯報投訴」的任何資料或材料,或要求警方澄清關乎「須匯報投訴」的任何事實或差異。警方在調查「須匯報投訴」時,可能會發現一些「未經舉報但證明屬實」的指控。由於這些指控的分類會納入有關「須匯報投訴」的調查報告內,因此第20(1)(a)條已賦權監警會,可要求警方提供關乎這些指控的任何資料或材料。

  法案委員會部分議員建議第(1)(b)款所涵蓋的範圍應更為全面。我們經考慮之後,認為現有條文內關於「事實」或「差異」的提述的涵蓋面已經相當寬廣,為使這條文更為詳盡,我們建議加入「裁斷」一詞,以包羅警方在調查過程中作出的任何裁斷。

  修正案得到法案委員會大部分委員的支持,懇請委員予以支持並通過。

涂謹申議員的修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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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涂議員建議修訂第(1)(b)款,訂明監警會除可要求警方澄清「事實」、「差異」和「裁斷」外,還可要求警方澄清「指稱」、「含糊之處」、「疑點」或「觀點」。我們認為修正不合理、無必要,亦令條文過於冗長。再者,「含糊之處」、「疑點」或「觀點」實已為「事實」、「差異」和「裁斷」,以及第(1)(a)款有關監警會可要求警方提供資料和材料的條文所涵蓋。因此,我們不支持涂議員的修正案。



2008年7月12日(星期六)
香港時間13時29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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