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體版 寄給朋友 政府新聞網
立法會:保安局局長在《投訴警方獨立監察委員會條例草案》全體委員會審議階段致辭(二十九)(只有中文)
******************************

  以下為保安局局長李少光今日(七月十一日)在立法會會議全體委員會審議階段,回應涂謹申議員動議修正《投訴警方獨立監察委員會條例草案》第37條第(2)款加入(e)段第(ii)節的致辭:

主席女士:

  涂議員建議容許指明人士為了一項對香港的公共秩序或安全或公眾健康或安全的嚴重威脅,而披露受保護的資料。

  《警隊條例》第10條訂明警隊的責任,包括維持公安、防止刑事罪行及犯法的行為的發生和偵查刑事罪行及犯法行為,以及防止損害生命及損毀財產。如果監警會認為任何「須匯報投訴」顯示公共秩序、香港的保安或公眾安全受到重大威脅,可轉告警方,以便跟進處理,實在毋須作另外的披露,所以我們不同意這項修正。



2008年7月11日(星期五)
香港時間22時00分

列印此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