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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會:保安局局長在《投訴警方獨立監察委員會條例草案》全體委員會審議階段致辭(二十八)(只有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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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為保安局局長李少光今日(七月十一日)在立法會會議全體委員會審議階段,回應涂謹申議員動議修正《投訴警方獨立監察委員會條例草案》第37條第(2)款(d)段及在該款加入(e)段第(i)節的致辭:

主席女士:

  涂議員建議容許指明人士為了披露警隊成員的不合法活動、濫用權力、嚴重疏於職守或其他嚴重不當行為,而披露受保護資料。

  正如我剛才在回應涂議員動議修正第37(2)(c)條時提到,《條例草案》第37(2)(a)條已足以讓監警會披露與任何「須匯報投訴」有關的事宜,只要有關披露是為執行其監察職能而屬必需的。條文容許披露任何涉及「須匯報投訴」的警隊成員的任何不合法活動、濫用權力、嚴重疏於職守或其他嚴重不當行為。因此,我認為涂議員的修訂毫無需要。



2008年7月11日(星期五)
香港時間21時57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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