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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會:保安局局長在《投訴警方獨立監察委員會條例草案》全體委員會審議階段致辭(二十五)(只有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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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為保安局局長李少光今日(七月十一日)在立法會會議全體委員會審議階段,回應涂謹申議員動議從《投訴警方獨立監察委員會條例草案》第19條刪去第(3)款及保安局局長建議修正該款的致辭:

主席女士:

  第(3)款訂明,如果監警會為考慮中期調查報告的目的而進行會見,警務處處長必須同意有關會見,除非處長認為有關會見相當可能損害對任何罪行或投訴的調查。涂議員建議刪除第(3)款,等於讓警務處處單按第(2)款決定同意或不同意監警會的會見,而廢除第(3)款現有對處長決定不同意有關會見的限制,這個做法或者不是監警會樂於接受的安排。

  另外,法案委員會建議第(3)款有關「處長認為」的提述應該加入「合理」這個元素。我們對此不持異議,並會在第(3)款加入「合理」一詞。事實上,警方在考慮和處理任何事宜,都會合理地行事。其他修正只屬技術性的修正。

  法案委員會大部分委員已表示支持政府的修正案,懇請各位委員予以通過。



2008年7月11日(星期五)
香港時間20時19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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