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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會:政制及內地事務局局長在《投訴警方獨立監察委員會條例草案》全體委員會審議階段致辭(十八)(只有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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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為政制及內地事務局局長林瑞麟(在保安局局長李少光缺席期間)今日(七月十一日)在立法會會議全體委員會審議階段,回應涂謹申議員動議修正《投訴警方獨立監察委員會條例草案》第17條第(1)款(a)段的致辭:

主席女士:

  涂謹申議員建議將呈交中期報告的期間由每六個月縮減至每四個月,如需要於較短期間呈交報告,則由監警會全權決定。我希望指出,每六個月呈交中期報告,是監警會和警方都同意的期間,儘管警方現有的服務承諾是於四個月內完成調查,但條文有關每六個月提交中期調查報告的規定可為警方在運作上提供彈性,例如警方有足夠時間擬備向監警會呈交的報告。警方絕對不會因此而拖慢調查的進度。所以,總括而言,我們現時警方已經可以在四個月內,按照他們的服務承諾完成百分之九十四的個案,而我們現時法定規定的六個月,是有一定的空間可以將來運作更加暢順。我亦都可以回應李柱銘議員,警方在這方面的服務承諾是不會更變的。

  所以涂議員的修正案其實並無切實的需要,亦無助於加快調查工作的進度,我懇請各位委員反對涂議員對第(1)(a)款及(3)(b)款的修正案。



2008年7月11日(星期五)
香港時間19時43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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