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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會:保安局局長在《投訴警方獨立監察委員會條例草案》全體委員會審議階段致辭(十四)(只有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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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為保安局局長李少光今日(七月十一日)在立法會會議全體委員會審議階段,就建議修正《投訴警方獨立監察委員會條例草案》第15條第(3)款及涂謹申議員建議修正第15條第(2)及(3)款合併辯論的致辭:

主席女士:

  我建議修正第15條第(3)款,修正案的內容已載列於發送各位委員的文件內。

  正如我較早前提到,監警會的其中一項職能,是監察所有「須知會投訴」是否歸類正確。第15條賦權監警會就這些投訴的歸類向警方提出意見,而警方必須顧及監警會的意見、重新考慮投訴的歸類,並盡快知會監警會其重新考慮的結果。此外,第15條賦權監警會可要求警方提供將投訴歸類為「須知會投訴」的解釋;如投訴屬逾期投訴,監警會可要求警方解釋為何認為投訴不屬性質嚴重,因而不按照第11條歸類為「須匯報投訴」。我們建議進一步完善機制,增訂第(3)(c)款,賦權監警會可要求處長在解釋「須知會投訴」的歸類時,提供有關資料或材料。因應我們的修正,涂議員建議對第(2)款的修訂,即要求警方提供解釋、資料及材料,是沒有需要的。

  修正案得到法案委員會大部分委員支持,懇請委員予以支持並通過。

涂謹申議員的修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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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涂謹申議員建議刪去現有第(3)款,另訂條文以賦權監警會決定投訴的歸類,並規定警方必須遵從監警會的決定。我們反對這安排。正如我在二讀辯論作出回應時強調,監警會的職能是監察警方處理和調查公眾對警隊成員的投訴。投訴的歸類、調查及分類,均屬警方在現有制度下的職責範圍,而在整個過程中,監警會可就每個環節要求警方解釋、澄清、回應提問以及提供資料和材料。警方極為尊重警監會的角色,亦高度重視監警會的意見和建議,致力作出適當的跟進行動,務求確保每項投訴都得到妥善和公平的處理,而警方亦會在處理投訴過程中汲取經驗,使其服務精益求精。

  事實上,在過往多年的操作經驗中,警監會和警方一直視對方為改善警隊服務質素的合作伙伴,每遇有不同的意見,雙方都會透過詳細的討論,以期達致共識,使投訴得到客觀和公正處理。這種合作模式一直行之有效。因此,我們認為應該讓現有的制度繼續發揮其效能。涂議員的建議並不符合現有制度下的做法,請各位委員反對涂議員的修正案。



2008年7月11日(星期五)
香港時間18時32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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