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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會:保安局局長在《投訴警方獨立監察委員會條例草案》全體委員會審議階段致辭(五)(只有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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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為保安局局長李少光今日(七月十一日)在立法會會議全體委員會審議階段,就修正《投訴警方獨立監察委員會條例草案》第5條第(1)款及涂謹申議員建議修正相同條文合併辯論的致辭:

主席女士:

  我建議修正第5條第(1)款。正如我在動議修正第5條標題時,提到法案委員會建議將監警會的「秘書」職稱改為「秘書長」,以正確反映這個職位的支援功能。第5條第(1)款的修正亦反映這職位的改動。

  正如對第(2)款作出的修正,我建議在第(1)款有關委任監警會秘書長及法律顧問的「條件」一詞前加入「僱用」一詞,清楚表明該等條件是指僱用條件。其餘修正是以「監警會」取代「警監會」。

  修正案經法案委員會大部分委員同意,懇請各位委員予以支持並通過。

涂謹申議員的修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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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涂謹申議員建議監警會秘書長的僱用條件由監警會自行決定,而無須由行政長官批准。我們不同意這項建議。原因是監警會是由公帑資助的機構,而監警會秘書長及法律顧問屬監警會秘書處的最高級行政人員,為確保公帑用得其所,我們認為保留第(1)款現有條文是合適的,即監警會秘書長及法律顧問的僱用條件須徵得行政長官批准。據我們了解,現時不少法定組織(例如消費者委員會、平等機會委員會、市區重建局和香港貿易發展局)的行政主管,不論人選或其聘用條件,均由特區政府決定。《條例草案》現時所訂的安排並非例外做法。事實上,第(1)款訂明行政長官須參照監警會的意見後方作出批准,此舉可確保行政長官在考慮有關事宜時適切地考慮監警會的看法。

  涂議員關注到行政長官會否控制監警會委任秘書長的人選。我要在此澄清一點,條文只訂明秘書長及法律顧問的僱用條件須經行政長官批准,監警會可自行決定出任這兩個職位的合適人選。涂議員對此無需顧慮。請各位委員反對他的修正案。

  我要在此重申,保安局一直以來都沒有干涉警監會的內部運作,將來成為一個法定的監警會,我們也不會干預它的工作,因為它是一個獨立的機構。剛才劉慧卿議員提議,將來的監警會如果查到警方有濫權,應高調出來,好像戴婉瑩專員一樣,這點我會向將來法定的監警會反映,我不可以教它怎樣做事,因為它是獨立的機構。我也了解到,剛才有幾位議員提到行政長官會否干涉將來法定監警會聘請人員的事,其實在我剛才發言時,我已解釋了這個問題。我要澄清一點,條文只訂明秘書長及法律顧問的僱用條件,須經行政長官批准。我再說一次,監警會可自行決定出任這兩個職位的合適人選,所以涂議員不需要顧慮。我們只訂明薪酬和聘用條件,所謂qualification,如果是法律顧問,至少要訂明最低法律知識,這些條件由行政長官訂明也很合理。我們訂下聘用條件,包括薪酬,至於請那一個人也好,行政長官不會干涉,涂議員所說的情形是不會出現的。我們訂下了條件由監警會的委員和主席自己去招聘。



2008年7月11日(星期五)
香港時間17時2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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