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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會:保安局局長在《投訴警方獨立監察委員會條例草案》全體委員會審議階段致辭﹝一﹞(只有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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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為保安局局長李少光今日(七月十一日)在立法會會議全體委員會審議階段,動議《投訴警方獨立監察委員會條例草案》納入第44條的致辭:

主席女士:

  《條例草案》第44條,正如涂謹申議員所說,是就《申訴專員條例》的一個相應修訂。《申訴專員條例》第7(1)(b)條訂明,凡法例附表1第II部所列任何機構,在就政府所頒布的《公開資料守則》而行使該機構的行政職能時採取或由他人代其採取任何行動,則申訴專員可調查該行動。《公開資料守則》是政府部門向公眾人士提供資料的依據,「部門」一詞包括任何部門、局、隊、服務、組、秘書處或其他政府機構。事實上,《申訴專員條例》附表第1及第II部現時只涵蓋政府機關,包括作為政府部門並由公務員出任的警監會秘書處,即現行的警監會秘書處。

  待《條例草案》獲得通過後,法定警監會將有本身的秘書處,以後將不再有稱為警監會秘書處的政府部門。因此,強制規定《公開資料守則》必須適用於法定警監會是不適當的。正如適用於其他法團的安排,我們應准許法定警監會,就處理公眾向該會索取資料的要求的程序和做法,自行決定合適的安排。因此,作為一項相應修訂,我們建議把警監會秘書處從《申訴專員條例》附表1第II部刪除。

  《條例草案》不會改變警監會或法定警監會在《申訴專員條例》下的地位。該條例目前並不涵蓋警監會本身。《申訴專員條例》第7(1)(a)條訂明,凡附表 1 及第Ⅰ部所列任何機構在行使該機構的行政職能時採取或由他人代其採取任何行動,則申訴專員可調查該行動。警監會或警監會秘書處現時並不列入附表1第I部。

  建議把法定警監會納入《申訴專員條例》的附表1部第I及第II部,即除了強行要求法定警監會採用適用於政府部門的《公開資料守則》,亦會把警監會在行使它的行政職能時的所有行動,納入申訴專員的管轄範圍。《條例草案》的目的,是把現行處理和調查警察投訴的兩層制度條文化,我們認為涉及申訴專員職權範圍的事宜,屬政策事宜,不應透過本條例草案的一項相應修訂處理。有關事宜可在日後檢討申訴專員的職權範圍時作詳細討論。

  第44條是一個相應修訂(consequential amendment)。目前在《申訴專員條例》附表1部第II部,現時只涵蓋政府機構,而現時警監會秘書處是政府部門。一直以來,警監會本身也不涵蓋在《申訴專員條例》內,但警監會秘書處則是,現在我們將警監會變成一個法定的警監會,秘書處已不再是公務員,也不是政府部門,所以我們有第44條這一次的相應修訂。我們的理據申訴專員也覺得有道理。申訴專員說從宏觀角度,也想多一些法定機構納入《申訴專員條例》。不單止我們的警監會或將來的法定的警監會,現在很多的法定機構暫時也未納入《申訴專員條例》內,剛才劉慧卿議員說有些例外,我們正正覺得我們應該在制訂這條例並作相應修訂後,我們會回去檢討,看條例運作之後,將來我們政府整個政策是否將所有以後法定機構都納入《申訴專員條例》內,這是我們所說的政策考慮,我不覺得我們有失職之處。

  《申訴專員條例》附表1及第II部分只納入大部分的政府機構,所以如果我們要改做法,我們要考慮詳細一些,申訴專員戴婉瑩給我們的意見是在法案委員會最後階段提交的,我們當時真的沒有充分的時間想清楚是否將它納入,所以我們作了一個承諾,我們一定會檢討的。



2008年7月11日(星期五)
香港時間16時0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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