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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訂刑事檢控科律師職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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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隨�荂m2008年成文法(雜項規定)條例》今日(七月十一日)生效,律政司刑事檢控科屬下的高級政府律師和政府律師的職銜,已分別修訂為「高級檢控官」及「檢控官」。

  律政司發言人表示,這些在《律政人員條例》(第87章)附表一列明的職銜,有時會令人誤以為在該部門負責檢控工作的律師是代表政府行事,儘管他們的任務實際上是獨立於政府。

  該發言人解釋說,無論在回歸前或回歸後,檢控人員的獨立性都是至為重要的,因此,檢控人員予人獨立於政府的形象是十分重要的。

  在回歸前,檢控人員以「高級檢察官」和「檢察官」的職銜,代表英女王-而非政府-行事,反映其獨立性。

  回歸後,檢控人員的獨立性根據《基本法》第六十三條得以保障。他們現在是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進行檢控工作,而非代表特區政府。

  為凸顯檢控人員的獨立性,並糾正以為他們是政府代理人的錯誤觀念,屬高級政府律師和政府律師職級的檢控人員將分別改稱為「高級檢控官」和「檢控官」,職級維持不變。

  刑事檢控科的首長級人員,即刑事檢控專員、副刑事檢控專員,以及高級助理刑事檢控專員的職銜,已反映檢控人員的獨立性,故無須修訂。

  有關的修訂將不影響隸屬律政司其他科別的高級政府律師和政府律師的職銜。

完

2008年7月11日(星期五)
香港時間16時3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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