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安局局長動議恢復《投訴警方獨立監察委員會條例草案》二讀辯論的致辭(只有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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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為保安局局長李少光今日(七月十一日)在立法會會議上動議恢復《投訴警方獨立監察委員會條例草案》二讀辯論的致辭:

主席女士:

  首先,我要衷心感謝法案委員會主席劉江華議員以及委員會各位成員,在長達八十小時的三十一次會議中,仔細和詳盡地審議《投訴警方獨立監察委員會條例草案》(「《條例草案》」)。委員會的討論不單觸及《條例草案》所牽涉的政策事宜,也照顧到每一項條文的草擬細節。縱然部分委員會成員對條文抱持不同的觀點,但在審議過程中,各種的意見都得到充分的交流,而政府當局亦採納了議員提出的多項建議;故此,我會在稍後的全體委員會審議階段,動議修訂有關條文。透過法案委員會各位委員集思廣益,經政府提出修訂的《條例草案》將會更加完備,為公平及有效監察警方處理投訴的機制,奠定一個嚴謹的法律基礎,確保公眾人士就警隊提出的投訴,得到公平公正的處理。

背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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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現行的投訴警察制度下,警方負責調查公眾人士就警隊成員的行為,以及警隊的程序和常規所作出的投訴。投訴警方獨立監察委員會(警監會)則負責監察有關的調查工作。這個制度自一九七七年推行以來,一直發揮良好功效。《條例草案》在維持現有的兩層投訴警察制度這基礎上,進一步建議警監會成為法定機構。《條例草案》詳細訂明警監會的監察職能以及各項相關權力,同時以法律條文訂明警方有責任向警監會在多方面提供協助。這項立法工作將會有利提高和鞏固警監會的獨立地位和監察功能,並且令投訴警察制度更具透明度和公信力。

  我留意到在法案委員會審議《條例草案》期間,出現一些負面的意見,例如指在現有制度下,由警方負責調查投訴,是「自己人查自己人」,傾向偏袒警隊成員,因而建議賦權警監會在不同意警方的投訴調查結果時,可直接調查投訴,甚或賦予警監會全權調查所有就警隊成員作出的投訴。對於將現有制度條文化及將警監會設定為法定機構這建議,有議員認為倘若警監會沒有調查權、定案權以及處分權,則寧可不立法,讓警監會繼續在現有的行政安排框架下運作。我不能同意這些說法。

  這些負面的觀點是出於對現行制度的誤解以及對政府當局立法動機的猜疑;同時,對於一直克盡厥職,監察警方調查投訴工作的警監會成員和觀察員,亦有欠公允。我認為有必要澄清這些誤解及掃除疑慮,讓議員和市民大眾清楚了解投訴警察的兩層制度的具體運作,以及《條例草案》如何進一步提升這制度的效用。

  首先,我要指出,當局遠於三十多年前設立投訴警方制度,反映了當局非常重視警隊內部有一套完備的執法和辦事程序,並且要求警務人員秉公執法,嚴守紀律。時至今日,市民大都認同,香港擁有一支優秀、專業和有承擔的警隊。一直以來,香港得以保持全球最安全的城市之一的美譽,我們的警隊功不可沒。而在近年的國際大型活動中,警隊肩負起維持公眾安全和社會秩序的責任。二○○五年十二月世界貿易組織第六次部長級會議在香港舉行期間,有大批外國和本地示威者在會場外示威,警隊當時在全世界目光的注視下,以文明的手法毫不畏縮地妥善處理場面,得到廣大的市民大眾及與會者和國際社會的認同。今年五月奧運在香港的聖火傳遞活動中,有賴我們的警隊作出週密部署,令活動順利舉行,全港市民能盡情投入迎接奧運來臨的熱潮中。今年八月,奧運馬術比賽將會在香港舉行,為求萬無一失,警隊已做好各方面準備,到時定必全力以赴。

  我們的香港警隊不單專業,而且透過推行內部改革,成功建立一套以民為本的服務文化。最近公布的香港大學民意調查結果顯示,公眾對警隊的滿意率達百分之七十,我想同大家市民說,這結果充分反映警隊的總體表現獲得香港市民高度評價,在全球各地的警隊當中,這成績是獨一無二。不過,我們的警隊絕對不會因此而自滿,不論管理層或前線部隊員工都會繼續竭盡己職,進一步提升表現和服務。

  警隊近年大力在各警察分區和警區,設立溝通渠道,積極與各界團體和人士溝通,例如非華裔人士、關注組織、青年團體、商會、專業團體、互助委員會及業主立案法團等,推動社區參與滅罪工作,加深各階層人士對警務工作的了解,同時吸納公眾對優化警務工作的意見,從而令市民更體諒和認同警務人員的工作。

  《條例草案》將會賦予現行的投訴警察制度一個穩固的法律基礎,並且成為法定的警監會。這項立法工作,標誌著政府當局以及警隊全體人員將繼續以務實作風和態度,積極接受市民的投訴或批評,以及接受警監會更嚴格的監察。

其他司法管轄區的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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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面對公眾對於警隊成員行為以及警隊程序或常規的投訴,我們有責任確保每一宗投訴,都得到徹底和公正的調查,以找出事實,查找警隊成員是否有任何不當行為,以及警隊的程序和措施是否有任何改善空間。環顧世界各地,多個地區如加拿大的艾伯塔省(Alberta)和卑詩省(British Columbia)、美國的西雅圖(Seattle)和英國的蘇格蘭,他們的投訴警察制度跟香港的做法大同小異,都是由當地警隊負責調查工作,而監察機構則審視調查報告,確保個案得到妥當處理,但這些監察機構都沒有獨立調查權,亦沒有執行調查工作。


調查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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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由警隊負責調查投訴,是考慮到關乎警隊成員的投訴,往往涉及警隊的行事方式和程序、內部紀律事宜,以及人員是否正確運用法定權力等。警隊的調查人員熟悉警隊的內部法規及法例的規定,並且擁有相關的調查權力,例如搜查和檢取證據的權力;透過核對各警務單位的值勤表、總區指揮及控制中心的通訊紀錄以及有關人員的記事冊,確認有關的被投訴人等,他們更具備豐富的調查經驗,例如在適當時候,尋求法醫專家、指紋專家和軍械鑑證科專家協助分析科學證據、指紋、軍火證據等。故此,由警隊調查投訴,可謂事半功倍。

  為避免出現任何偏私情況,專門負責處理和調查公眾就警隊作出投訴的投訴警察課,在運作上完全獨立於其他警務單位。此外,《警察通例》清楚訂明,警務人員不得將投訴資料,預先通報有關的被投訴人。違反該規定屬違反紀律的行為。訂立這項規定,主要為要避免個案中的被投訴人或警方證人,干擾投訴人或其他證人,和減低他們作出隱瞞、毀滅或更改證據的機會,以確保調查的公正性。

警監會的監察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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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雖然警監會並不參與調查投訴的工作,但該會對於警方處理和調查投訴作出非常全面的監察。警監會由非官方人士組成,他們來自社會各界,當中包括立法會議員、法律界和醫學界的專業人士等,以他們豐富的社會和公職經驗,深入而客觀地直接監察警方的調查投訴工作。警監會並由獨立的全職秘書處提供支援。

  在現行安排下,警監會專責監察警方處理和調查「須具報投訴」的每一個步驟。就投訴的歸類來說,警監會審閱警方定期提交的「無須具報投訴」列表,確保每宗「無須具報投訴」得到正確歸類,而所有應歸類為「須具報投訴」的投訴,則受警監會的密切監察。就「須具報投訴」的處理和調查而言,警監會成員和七十多名觀察員,可選擇在預先安排或自由突擊的情況下,出席警方所有的會面,及觀察警方的證據收集工作。他們在觀察後須向警監會作出報告,就有關會面或證據收集工作,是否以公平和不偏不倚的方式進行提出意見,及指出是否有不當的情況出現。投訴警察課會就每宗「須具報投訴」撰寫詳盡的調查報告,提交警監會。警監會會仔細審視每一份調查報告,並可要求警方就某項「須具報投訴」,提供任何資料或材料,或澄清任何事實或差異或裁斷。警方須回應警監會就調查報告所作的建議,並在有需要時向警監會提交修訂或補充調查報告。警監會除針對監察個別投訴的調查外,亦會在警隊採納的常規或程序中,找出已經或可能會引致「須具報投訴」的缺失或不足之處,及就此作出建議。

制衡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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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警監會的監察職能和權力已在《條例草案》內清楚訂明。《條例草案》亦納入若干有力的制衡措施,協助警監會充分發揮其監察功能。這些措施包括第27條中規定警務處處長須遵從警監會的要求。我會在稍後的全體委員會審議階段,動議修訂第27條,以完善第27條中對警監會的保障。另外,第28條賦權警監會可向行政長官作出它認為有需要的報告。這即是說,如警監會在履行其監察職能期間,遇到一些該會認為應由行政長官處理的情況,可把有關事宜和警監會的建議提呈行政長官。警監會亦可根據第37條,為執行它的法定職能而披露與「須具報投訴」有關的事宜,讓公眾理解該會如何監察警方對於「須具報投訴」的處理和調查。我會在全體委員會審議階段,動議在第37條增訂第(2A)款,訂明警監會為執行其法定職能,可向公眾披露該會與警方對某「須具報投訴」的裁斷或分類的意見分歧,或警務處處長已經或將會採取的紀律行動的意見。事實上,這些披露現時已見於警監會的周年報告。一如現時的做法,將來法定的警監會會根據附表1第23條,將其年報呈交立法會會議省矷C

  觀乎香港的實際經驗,以及參考外地的類似情況,我們相信香港現行的兩層投訴警察制度,是一套合理和具成效的安排。在我剛才提到的各種制衡措施配合下,警監會有充分空間和權力,有效監察警隊對公眾投訴的處理。而法定警監會本身的工作表現及成效,亦將會受到立法會、傳媒和公眾的監察。

  在昨日的辯論中,劉慧卿議員在較早發言時提到,聯合國人權事務委員會在二○○六年審議本港就《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提交的報告時,表示香港應確保投訴警方的調查工作由獨立機構負責,而且其決定應對有關當局有約束力。就這方面,正如我剛才解釋現行投訴警察制度時提到,現有的兩層機制 , 即由警方作出調查,並由警監會監察警方的調查工作,已可確保市民對警隊成員的投訴得到妥善公平的處理。縱然我們沒有一個獨立於政府的調查投訴機關,但獨立的警監會已充分發揮了制衡和監察警方處理投訴的作用,而將警監會設立為法定組織,可凸顯該會的獨立地位,加強市民對投訴警察制度的信心。

  我在這堨蝑n強調,警隊一向十分重視警監會的建議和意見。事實上,警方力求不斷優化其服務素質,並且確信在警監會的監察下,透過徹底調查公眾作出的投訴,可更有效地找出改善服務的方法。因此,警隊向來積極與警監會配合,使警隊的工作更符合市民的期望。換言之,警監會就調查投訴所提出的建議明顯地產生效果。而《條例草案》已有條文訂明,警監會可要求警方就警監會作的建議,向警監會作出報告。如警監會不滿意警方的調查工作,《條例草案》亦明文賦權警監會向行政長官作出警監會認為有需要的報告。

  因此,就香港而言,我們認為將警監會的監察角色與警方的調查角色區分清楚,並且在現有兩層制度下確立有效的制衡機制,是切合香港現在的需要和社會情況的做法。

投訴數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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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就著警監會的監察成效,警監會剛於本月二日的立法會會議席上提交二○○七年的周年報告,供議員省覽。我留意到部分傳媒的報導,主要著眼於上升的投訴數字。我希望指出一點,警隊有近二萬八千名紀律人員及近五千名文職人員,他們日常與市民大眾有非常廣泛的接觸。在二○○七年,警方單是回應999電話召喚的總數已超過六十八萬宗、接獲各類舉報超過一百三十萬宗、突擊搜查超過八千七百次、被軍裝人員拘捕的違法人士有超過七千四百人,警隊成員每年與市民的接觸超過四百萬人次。我提到這些數字,並非想淡化公眾對警隊的投訴,而是希望大家在評論針對警隊成員的投訴數字時,能對整體情況有多些了解。

  在《條例草案》下,法定警監會的其中一項職能是「加強公眾對警監會的角色的認識」。如警監會在這方面做出成績,進一步加強了公眾對投訴警察制度的信心,其中可能出現的一種情況是投訴數字或會繼續有所增加。我希望屆時大家能持平地評論有關情況,而並非只一面倒地將數字評論為警隊成員素質或警隊服務水平下降。

  我想強調,警隊管理層亦密切關注投訴數字在去年出現上升,除了對有不當行為的警隊成員作出處分外,亦會積極考慮研究引進投訴的因素,採取適當跟進,完善現有制度,減低市民的不滿。換言之,現行的投訴警察制度不單針對已發生的個案,警方亦會透過調查投訴及了解投訴的原因,查找程序或常規中不足之處,並加以完善。

受警監會監察的投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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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條例草案》清楚訂明,警監會負責監察警隊就「須具報投訴」作出的調查,這些投訴關乎警隊成員在當值、執行職務或其意是執行職務的行為、警隊成員在休班並表明他是警隊成員的情況下的行為,或警隊採納的任何常規或程序,同時必須由當事人本人或在指定情況下由當事人代表提出。投訴警察課經進行全面調查後,須向警監會提交詳細的調查報告。《條例草案》將部分就警隊作出的投訴列為「無須具報投訴」,這些投訴包括匿名投訴、並非由當事人或代表作出的投訴、瑣屑無聊或無理取鬧的投訴等。警監會會監察所有「無須具報投訴」是否正確歸類。雖然警方無須就這些投訴向警監會提交調查報告,警方仍會循既定機制適當地處理和跟進。

  在《條例草案》審議期間,有議員認為即使非由當事人作出的投訴(即所謂「第三者投訴」),又或純粹經由傳媒報導的事件,有關的調查工作亦應該納入警監會的監察範圍。有議員甚至建議賦權警監會監察所有可能對警隊作出的投訴。我不同意這些看法。事實上,若未能取得當事人的自願協助、提供資料,縱使由投訴警察課作出調查,在搜證方面亦可能會徒勞無功,警監會亦無從作出有效監察,引致各方徒然虛耗資源。

  我在這堨i以向議員保證,警隊對於公眾提出的所有投訴必定會嚴肅處理,縱然具體的處理渠道和程序可能有所不同,但絕對不會出現投訴無門,或者投訴不獲處理的情況。不過,當事人是否願意舉報、協助調查及提供資料,的確會直接影響警方跟進工作的成效。故此,我們認為有需要清楚區分那些應屬警監會監察的投訴,讓調查單位和警監會更能有效地善用資源,同時避免出現投訴制度架床磭峞A分工不清的情況。

  此外,有議員認為應賦權警監會取代警務處處長的職能,直接決定投訴的結果分類,即決定投訴結果為「獲證明屬實」、「無法證實」或「無法完全證明屬實」等。又警監會應有權決定投訴警察課提交調查報告及將調查結果告知投訴人的時限。這些建議很大程度上建基於一種假設,以為警監會若沒有這些決定或執行權力,便不能有效監察警方處理和調查投訴的工作或效率。但事實上,警方與警監會應該繼續在獨立運作的框架下互相配合,例如在決定調查和總結報告所需的時間上,應容許警監會和投訴警察課之間透過商討,訂定雙方認為合適的安排。

  建議亦忽略了《條例草案》已訂明一套有效的機制,讓警監會可向行政長官作出它認為有需要的報告。這條文有很大的制衡作用。我深信在這條文下,警監會和警隊有關單位都會首先竭力尋求共識,而並非敷衍了事,凡事交由行政長官決定。換言之,每當警監會向警隊提出任何建議或意見時,警隊定必會仔細考慮及盡力達成。假如最終出現警監會須向行政長官作出報告的情況,我相信可能是警隊認為有涉及原則性或實際困難的考慮,以此將這些事宜向行政長官報告,尋求解決方法,亦不失為一可取的安排。

法律專業保密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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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條例草案》賦權警監會,可要求警方提供關乎「須具報投訴」的任何資料和材料,有關條文須繼續保護普通法下的法律專業保密權。但有部分議員及上任警監會主席建議,賦權警監會可要求警方一併提供受法律專業保密權保護的資料。這建議無異於以立法手段,廢除我們一向堅持的法律專業保密權。基於法律政策的考慮,我們不同意這項建議。

  法律專業保密權是香港法律制度的基石,《基本法》明確保障法律專業保密權。《基本法》第三十五條訂明,「香港居民有權得到秘密法律諮詢」。就有權得到秘密法律諮詢而言,《基本法》第三十五條包括的範圍並無區別以個人身分行事或以公職身分行事的香港居民。因此,依據《基本法》第三十五條,《條例草案》下的有關人士,包括警務處處長亦享有秘密法律諮詢的權利。

  《條例草案》容許警方可按個別情況,考慮豁免其享有的法律專業保密權,讓警監會取得與「須具報投訴」有關的充足資料,以履行警監會監察警方對投訴的處理和調查工作的職能。這項安排在維持香港的法律制度和顧及警監會的法定職能兩方面達致恰當平衡,我懇請議員予以支持。

警監會的行政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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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審議《條例草案》過程中,有議員一方面堅持政府應擴大警監會的職能和權力,但同時又建議規限警監會的辦事方式和程序。後者的例子包括建議規定警監會,就某些事項必須在會議席上審議而不得藉傳閱文件處理;此外,又建議不得容許警監會轉授權力予秘書、法律顧問或其他僱員等。其實,在現時的行政安排下,警監會需要經常使用我剛才提出的辦事方式,靈活處理會議事宜。日後,警監會成為法定機構,在運作上更加獨立,我們理應讓警監會在行政安排上有足夠的空間和彈性,有效履行其法定職能。

修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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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稍後的委員會審議階段,我將提出各類修正案,以盡量吸納法案委員會在審議過程中提出的多項有建設性的意見,務求令經修訂的《條例草案》更加完善和精確。

- 加強制衡

  我將提出的修正案,部分旨在加強投訴警察制度下的制衡機制,以確保投訴得到公正處理。《條例草案》訂明警方須全力協助警監會履行其監察職能。《條例草案》第27條規定,除非警務處處長信納遵從警監會的要求,便相當可能會損害香港的保安或任何罪案的調查,否則處長必須遵從該要求。法案委員會及警監會均提出關注,恐怕這安排會被視為警務處處長可自行決定不遵從警監會的要求。經考慮法案委員會的意見後,我將會提出修正案,規定處長如要拒絕遵從警監會的要求,須先獲得保安局局長發出的證明書,以證明遵從該要求,相當可能會損害香港的保安或任何罪案的調查。新安排切實回應了法案委員會以及警監會提出的關注。

  為進一步凸顯警監會的獨立性,我將會提出修正案,訂明所有「在政府政策局或部門擔任受薪職位(不論屬長設或臨時性質)的人,及曾屬警隊成員的人」,不具備獲委任為警監會成員或觀察員的資格。這項修正案旨在將所有政治任命的官員及政府僱用的其他人員,包括公務員及以非公務員合約聘用的政府僱員,全部摒出警監會的委任範圍。

  另外,我亦會提出修正案,就警監會成員及觀察員處理利益衝突事宜,訂定更詳細的條文,以加強公眾對於警監會的監察功能的信心。

- 技術上的修改

  為了令公眾更容易掌握和理解《條例草案》的內容,我們接納了法案委員會就名稱方面提出的一些建議。經法案委員會及警監會討論後,「投訴警方獨立監察委員會」在成為法定組織後將改稱為「獨立監察警方處理投訴委員會」,這項更改是以詳盡的方式表述該會的獨立地位和監察職能,而該會的簡稱亦會因此由「警監會」改為「監警會」。此外,經聽取法案委員會的建議,我將會修正受警監會監察的兩類投訴的名稱。由警監會監察有關調查工作的「須具報投訴」將修正為「須匯報投訴」,英文“reportable complaint”則維持不變。而警監會只監察其歸類是否正確的「無須具報投訴」,即“non-reportable complaint”將修正為「須知會投訴」,即“notifiable complaint”,使該兩類投訴的性質更為明顯。

- 詳細反映警隊的法定職責

  我們接納了法案委員會的建議,將投訴警察制度下的多項現有行政安排,在法例中訂明為警方的法定職能。例如:規定警方如應警監會的建議修訂了調查報告的內容,須向警監會呈交「經修訂的調查報告」;另外又規定警方如就投訴人所要求的覆核作出進一步調查,須向警監會呈交「補充調查報告」;警方在完成調查某投訴並經警監會審視投訴報告後,必須知會投訴人該投訴的分類和作出該分類的理由;以及規定警方就處理「須具報投訴」的新訂警隊通令或手冊,或對現有通令或手冊有在關乎處理須具報投訴方面的重大修訂時,須諮詢警監會。

- 配合警監會的運作

  為配合警監會的運作,我會提出數項修正案,容許警監會向行政長官、獲警監會邀請出席會面的證人和陪同證人出席會面的人,披露與投訴相關人士的身份;以及加入生效條款,讓警監會有充裕時間,為成為法定機構做好各項籌備工作,條例才予正式生效。

  為確保警監會繼續有效履行各項職能,我們已承諾,法定的監警會在新制度下,將獲得不少於現水平的財政支援和資源。而法定警監會任何增撥資源的要求,政府當局定會按資源分配程序公平小心地考慮。我相信議員會同意,公帑的運用必須小心謹慎。任何政府部門、法定機構和資助機構如申請額外撥款,必定要提出充足理據,然後由政府審慎地根據撥款的優先次序和數額去處理。警監會的財政安排,應當依從這個行之有效的資源分配機制處理。

總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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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席女士,《條例草案》讓警監會成為法定機構,並且賦予現有的投訴警察機制法律地位,這項安排切合香港社會的期望,確保公眾對警方作出的投訴得到公正的處理和徹底的調查,加強市民對投訴警察制度的信心。我們感謝並接納了法案委員會多項具建設性的意見,政府的修正案旨在令條文更加完善。我衷心希望各位議員支持條例草案,以及我在全體委員會審議階段提出的各項修正案,讓法定的警監會能早日投入運作。

  有議員對於《條例草案》仍抱持強烈的反對意見,並會提出多項的議員修正案。基於政策以及草擬上的考慮,政府不能接受這些修正案,我會在全體委員會審議階段就這些議員的修正案詳細解釋政府的立場。我呼籲大家反對有關的修正案。

  部分議員或對於如何處理公眾就警隊作出的投訴,有不同意見,這點我可以完全理解。不過,我相信大家均抱持一共同目標,就是進一步完善我們的投訴警察制度。在這大前提下,我希望各位議員能求同存異,支持政府當局的《條例草案》和修正案。

  多謝主席女士。



2008年7月11日(星期五)
香港時間15時57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