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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會十三題:香港居民與內地人士結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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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為保安局局長李少光今日(七月九日)在立法會會議上就楊森議員的提問的書面答覆:

問題:

  就香港居民與內地人士結婚的情況,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 過去五年,每年有多少名香港居民向入境事務處申請《無結婚紀錄證明書》,以及每年在香港註冊結婚的個案當中,香港居民與內地人士結婚的個案數目為何;

(二) 是否知悉,在過去五年香港居民與內地人士結婚的個案當中,內地人士在未獲發單程通行證來港定居前便與其香港配偶分居或離婚的個案數目及百分比分別為何;及

(三) 現時約有多少名兒童由香港居民與內地人士所生及年齡在十六歲或以下;香港居民與內地人士可透過哪些政府部門及法律程序解決他們所生的未成年子女的撫養權問題;如這些兒童的父或母將他們跨境擄拐到其居住地,另一方的父或母可透過甚麼法律程序及向哪些政府部門或機構尋求協助?

答覆:

主席女士:

(一) 在過往五年,香港居民向入境事務處申請無結婚紀錄證明書的數字如下:

  年份  申請無結婚紀錄證明書
  ──  ──────────
  2003    21,332
  2004    21,929
  2005    25,932
  2006    30,569
  2007    23,075

  在過往五年,香港居民與內地人士在港註冊結婚的數字如下:

  年份   香港居民與內地人士在港註冊結婚
  ──    ───────────────
  2003      11,613
  2004      15,036
  2005      19,577
  2006      20,329
  2007      18,334

(二) 政府並未備存香港居民與內地人士結婚的個案當中,內地人士在未獲發單程通行證來港定居前便與其香港配偶分居或離婚的統計資料。

(三) 政府並未備存現時由香港居民與內地人士所生及年齡在十六歲或以下兒童的數字。

  一般而言,香港居民與內地人士所生子女若年齡在十八歲以下,其父或母可向香港法院提出申請,請求法院按香港法例,包括《未成年人監護條例》(第13章)、《分居令及贍養令條例》(第16章)及《婚姻訴訟條例》(第179章),就該子女的管養作出命令。

  任何人若懷疑有兒童被非法拐帶至香港境外,應立刻向警方舉報求助,警方會就案件展開調查及跟進。有需要時,警方會透過聯絡機制,向內地公安單位尋求協助。



2008年7月9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6時1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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