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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會二十題:消費物價指數的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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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為今日(七月九日)在立法會會議上李國寶議員的提問和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局長陳家強的書面答覆:

問題:

  根據政府統計處發表的消費物價指數月報,「以2004-2005年度為基期的消費物價指數所採用的開支權數是以政府統計處在2004年10月至2005年9月間進行的住戶開支統計調查所得的住戶開支模式為根據」。現時食品權數(不包括外出用膳)為10.08%。採用2004-2005年度的權數,由2004年5月至2008年5月期間,食品價格上升了30.5%,但綜合消費物價指數只上升了10%,令人關注使用2004-2005年度權數有可能低估了現時的綜合消費物價指數。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現時在計算消費物價指數時,有否考慮上述可能低估的情況;若有,所採用方法的詳情,以及有否對所作的計算作出調整;若沒有作出調整,政府有否進行研究,以估算低估的程度;若有進行研究,結果為何?

答覆:

主席女士:

  由於用作編製消費物價指數的公式已把因個別項目的價格變動而引致的開支權數變動計算在內,因此消費物價指數及其變動率的準確性是不會受個別項目(例如食品)的價格變動影響。事實上,有關食品的開支權數已因應近期食品價格上升而相應提高,所以綜合消費物價指數並沒有被低估。

  根據現時的計算方式,某一個月份的消費物價指數,是透過比較同一籃子的消費項目在該月份及基期的價格總值計算出來的。而用以計算整體價格變動的開支比重,亦會更新至上月的價格水平。另外,統計處亦會按照國際統計標準,因應巿民消費模式的轉變而每五年更新一次該籃子的消費項目及其開支權數。



2008年7月9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1時3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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