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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會三題:行政長官和立法會的產生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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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為今日(七月二日)在立法會會議上劉慧卿議員的提問和政制及內地事務局局長林瑞麟的口頭答覆:

問題: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人大常委會)於去年十二月的會議決定,二○一二年的行政長官選舉和立法會選舉(雙普選)不實行由普選產生的辦法。人大常委會亦沒有明確承諾在二○一七年和二○二○年實行雙普選。雖然行政長官於去年三月競逐連任時曾表示,會推出終極普選方案,但他於五月十五日出席本會答問會時卻表示,功能組別選舉經過改動,也可符合普及和平等的原則,亦可算是普選。就此,行政機關可否告知本會:

(一)鑒於聯合國人權事務委員會在一九九五年發表的審議結論指出:「功能組別這個概念,過分側重工商界的意見,加上選舉權按照選民財產及功能而有所歧視。這顯然抵觸《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二條第一段、第二十五(乙)及二十六條」,委員會又建議當局應立即採取行動,確保有關選舉制度符合公約第二十一、二十二及二十五條的規定,當局會不會重新考慮取消所有立法會功能組別議席,使立法會的選舉制度符合公約的規定;

(二)當局如何說服港人和國際社會,將來的行政長官選舉的提名機制會符合上述國際公約的標準;以及《基本法》第四十五條訂明行政長官候選人須由提名委員會提名的規定,不會被利用作為篩選機制,以致不獲權貴接受的人士不能參選行政長官;及

(三)當局如何使港人相信當局將會按行政長官去年提及的「普選終極方案」,制訂二○一七年第五任行政長官和二○二○年第七屆立法會的選舉辦法?

答覆:

主席女士:

(一)有關《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公約》),政府所維持的立場是,當《公約》於一九七六年被引申至香港時作出了保留條文,就第二十五條(丑)款可能要求在香港設立經選舉產生的行政局和立法局,保留不實施該條文的權利。根據中央人民政府於一九九七年六月向聯合國秘書長發出的照會和《基本法》第三十九條,這項保留條文繼續適用於香港特區。

  現時的立法會功能界別選舉並未符合普選的原則。然而,人大常委會去年十二月作出的《決定》,已為香港訂下普選時間表,即是可於二○一七年普選行政長官及二○二○年普選立法會。

  就立法會普選而言,香港社會在討論有關的普選模式時,必須處理功能界別議席的問題,以確保將來的立法會普選模式能符合普及和平等的原則。

(二)我們在《政制發展綠皮書》中已表明,在實行行政長官普選時,提名方式必須:

* 符合《基本法》第四十五條的規定;

* 確保候選人有廣泛支持和足夠認受性;及

* 能讓有意參選的人士有公平的機會爭取獲提名。

  在二○一二至二○一七年期間,當第四屆特區政府就二○一七年行政長官普選模式諮詢公眾時,社會各界可就相關議題,包括如何按民主程序提名行政長官候選人提出意見。要落實普選,特區政府就普選模式提出的具體方案,必須能在香港爭取到廣泛共識,包括按照《基本法》附件一的程序,要獲得立法會全體議員三分之二多數通過,以及要爭取大多數市民所接受。

(三)行政長官曾蔭權在參選期間,承諾會帶領香港盡快實現普選。就此,第三屆特區政府在去年七月上任後六個月內,已發表了《政制發展綠皮書》就普選的模式、路線圖和時間表諮詢公眾,並就諮詢結果發表報告和向人大常委會提交報告。

  在審議過行政長官提交的報告後,人大常委會去年所作出的《決定》明確了普選時間表。在二○○八至二○一二年期間,香港的選舉制度可邁向一個中途站。現屆特區政府的目標是在任期內,能落實對二○一二年的兩個選舉辦法的修訂,擴大選舉的民主成分,為邁向二○一七年普選行政長官和二○二○年普選立法會打好基礎。

  在二○一二至二○一七年期間,第四任行政長官及第五屆立法會必須共同解決有關二○一七年普選行政長官模式的議題。於二○一七年上任的行政長官,則要與於二○一六年組成的立法會合作,就如何在二○二○年達至立法會普選提出方案。這位經普選產生的行政長官將具廣泛公眾支持,能帶領香港社會解決這問題。



2008年7月2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4時52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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