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無牌旅館經營及管理者被判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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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名男子及兩名女子今日(七月二日)在九龍城裁判法院被裁定觸犯《旅館業條例》,分別被判罰款一萬五千元,六千元及六千元。
案情透露,民政事務總署轄下牌照事務處人員去年十二月巡查旺角登打士街一所懷疑無牌旅館,在大廈外牆、公用地方及對出的行人路,以至處所門外均發現旅館招牌,而在處所內亦發現有住宿設施的房間及租客。
涉案男子承認為該旅館的經營者,另兩名女子則為管理者,他們表示處所內房間以日租或時租形式出租。根據牌照事務處的紀錄,涉案處所在巡查當日並未根據《旅館業條例》第5(2)條而獲發有效豁免証明書或牌照。因此,涉案人被控違反《旅館業條例》第5(1)條。
民政事務總署發言人強調,經營無牌旅館屬刑事罪行,該署並會繼續加強執法行動,以保障住客的安全。發言人呼籲市民向牌照事務處舉報無牌旅館,該處電話為二八八一 七四九八。
完
2008年7月2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5時00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