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前公屋租戶因明知而作虛假陳述被判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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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次有前公屋租戶因向房屋委員會(房委會)刻意隱瞞所擁有資產及收入,以避免繳交雙倍租金,遭法庭判處即時監禁。
該名前公屋租戶因「明知而作出虛假陳述」的罪名成立,被判罰即時入獄兩星期和須繳交相等於房委會少收租金的三倍款額,即54,000多元罰款。
被告人一家於一九九五年起入住青衣長亨h,根據公屋住戶資助政策,被告人須由二○○六年開始及以後每兩年申報家庭總收入,以確定其租金水平。
在二○○六年度的入息申報表上,被告人刻意隱瞞由他及妻子所擁有的九個物業,以及二人為一間有限公司的股份持有人,並有定期存款利息的事實。
由於被告人隱瞞其資產和收入,以致由二○○七年四月一日起,他仍可繳交每月1,375元的普通租金,而非應繳的3,178元雙倍租金連差餉。
被告於今年六月五日在荃灣裁判法院承認控罪,並即時被還押,至六月十九日判刑。
自二○○六年一月至今,連同上述個案,房委會共錄得223宗被法院裁定「因明知而作出虛假陳述」罪名成立的個案。當中四宗個案的被告被判處即時監禁,七宗獲判緩刑,其餘獲判罰款或履行社會服務令。
個案當中,大多與透過「虛假陳述」以圖獲得編配公屋單位,或隱瞞入息及資產,以圖繼續繳交普通租金有關。
房屋署發言人提醒公屋租戶必須如實填報資料。房屋條例要求公屋租戶呈報各項有關資料,若租戶明知而作出虛假陳述,即屬犯法,一經定罪,最高可判罰款港幣五萬元及監禁六個月。若有因此少收租金,法庭可依例加罰少收租金的三倍罰款。
完
2008年6月29日(星期日)
香港時間12時00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