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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會:政務司司長恢復《2007年防止賄賂(修訂)條例草案》二讀辯論致辭全文(只有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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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為政務司司長唐英年今日(六月二十五日)在立法會會議上恢復《2007年防止賄賂(修訂)條例草案》二讀辯論的致辭全文:

主席女士:

  一直以來,香港政府透過嚴格的防貪機制保持社會廉潔,效果是有目共睹的。《2007年防止賄賂(修訂)條例草案》,正是貫徹當局對維持香港廉潔的決心,在《基本法》的框架內將更嚴格的防賄規範,適用於行政長官一職。

  我衷心感謝法案委員會主席曾鈺成議員和各委員,在過去一年仔細審議本條例草案,以及就草案內容提出寶貴的意見。此外,我亦感謝曾經向法案委員會提交意見的團體,他們的意見有助法案委員會的討論。

  現在,我想先簡單介紹條例草案的目的,主要內容和修正案,以及重點回應各位議員剛才提及的觀點。稍後我會在全體委員會審議階段,對條例草案若干條文提出修正案。所有的修正案均經過法案委員會討論。

條例草案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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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目前,行政長官已受普通法有關賄賂罪行的規管,不得接受賄賂。同樣地,向行政長官行賄的人,亦屬違法。根據《基本法》第47條,行政長官必須廉潔奉公,並須向終審法院首席法官申報財產。《基本法》第73(9)條亦提供一個彈劾機制,處理行政長官嚴重違法或瀆職行為。儘管已有上述防貪機制,行政長官仍然同意採取進一步措施,在《基本法》的框架內將防賄條例某些條文適用至行政長官一職。本條例草案的目的,就是進一步加強對行政長官一職的防貪規管,同時兼顧行政長官在《基本法》下的獨特憲制地位。

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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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我將會交代條例草案的具體建議。

防賄條例第4條適用於行政長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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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首先,條例草案建議修訂防賄條例第4條,使行政長官(不論在香港或其他地方)在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的情況下,索取或接受任何利益,作為他以行政長官身分行事的誘因或報酬,或由於他以行政長官身分行事而索取或接受任何利益,即屬違法,而在上述情況下向行政長官行賄的人,同樣違法。

防賄條例第5條適用於行政長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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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條例草案建議修訂防賄條例第5條,使行政長官在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的情況下,索取或接受任何利益,作為他在公共機構合約事務上給予協助的誘因或報酬,或由於他在公共機構的合約事務上給予協助而索取或接受任何利益,亦屬違法,而在上述情況下向行政長官行賄的人,亦屬違法。

防賄條例第10條適用於行政長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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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條例草案建議修訂防賄條例第10條,使其適用於行政長官。如有足夠證據證明現任或前任行政長官的生活水平,超出與其現在或過往的公職薪俸相稱的水平,或其控制的金錢資源或財產與其現在或過往的薪俸不相稱,而該現任或前任行政長官又未能向法庭作出圓滿解釋,則屬觸犯法例。第10條是非常有效的防貪措施,對行政長官任何收受利益的行為,作出最全面的防範。

  根據《基本法》第47(2)條,行政長官在就任時須向終審法院首席法官申報財產,而行政長官亦是本港唯一須按《基本法》規定正式申報財產的人。這項《基本法》規定的申報,會提供有用資料,用以決定任何現任或前任行政長官是否維持與其薪俸不相稱的生活水準,或控制與其薪俸不相稱的財產。因此,條例草案訂明,若任何現任或前任行政長官被指干犯條例第10條,法庭須考慮其就任時所申報的財產。

  剛才一些議員提及為何不將防賄條例第8(1)條適用於行政長官。我想趁此機會解釋關於這條條文的背景。根據防賄條例第8(1)條,任何人經任何政府部門、辦事處或機構與政府進行任何事務往來時,如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向受僱於該政府部門、辦事處或機構的訂明人員提供任何利益,即屬違法。舉例來說,任何人在與運輸署訂有合約期間,除非有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否則向運輸署的訂明人員提供禮物,即屬違法。第8(1)條是一項嚴厲的防止賄賂措施。該罪行不需要控方證明,向訂明人員提供的利益是否有賄賂的意圖,或是為了與其職責有關的任何目的。

  我們曾考慮訂立與第8條相若的條文,約束向行政長官提供利益的人士,例如把「經任何政府部門、辦事處或機構與政府進行任何事務往來」修改為「與政府進行任何事務往來」。可是,由於行政長官是香港特區政府的首長,這個改動會令與任何政府部門有任何事務往來的人士,即使他們沒有賄賂的意圖,亦與行政長官無任何利益衝突,但只要他們向行政長官致送禮物或紀念品,便即觸犯法例。有關人士須證明他有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向行政長官提供利益。這對於基於禮節等而向行政長官好意送贈紀念品的市民來說,這項條文未免過於嚴苛。現行第8(1)條所訂罪行只涵蓋訂明人員受僱的政府部門,若要第8(1)條適用於行政長官的話,建議罪行的範圍會遠較現有條文廣闊。換句話說,第8條是不適宜應用於向行政長官提供禮物的情況。

  不過,我要強調這並不等於可以賄賂行政長官。如果向行政長官提供利益的目的是賄賂,則根據修訂後的防賄條例第4條,會屬違法行為。

  防賄條例第3條訂明,任何訂明人員未得行政長官一般或特別許可而索取或接受任何利益,即屬犯罪。訂明人員即使沒有任何貪污、不當或徇私行為,只要他未得行政長官的許可而索取或接受任何利益,即屬犯罪。

  根據第3條,訂明人員索取或接受利益,需要尋求行政長官的許可。第3條明顯只適用於受行政長官管轄的人士;行政長官不能許可自己接受利益。因此,將行政長官納入第3條的規管架構,存在結構性困難。此外,第3條是以存在主事人與代理人關係為前提,然而行政長官並非特區政府的代理人,其在政府中亦無相應的主事人。因此,第3條不能適用於行政長官。

  我們曾研究是否需要訂立新的罪行條文,以處理行政長官並非以貪污為目的而接受利益的情況。條例草案已就行政長官干犯貪污罪行,提供全面的監管和罰則。條例草案建議將防賄條例第4、5及10條適用於行政長官,對行政長官索取和接受利益的貪污行為及管有來歷不明財產,施加嚴格規管,這會大大加強針對行政長官可能作出的貪污行為的法律制裁。除建議的法定防止貪污措施外,行政長官將繼續受到普通法的賄賂罪行規定所規管。此外,《基本法》第47條訂明,行政長官必須廉潔奉公。行政長官的行為亦受到傳媒和公眾的嚴密監察。鑑於行政長官的獨特憲制地位,有關規定都是有效和有力的措施,可確保行政長官廉潔奉公,以及防止行政長官可能濫用職權。因此,我們認為無需訂立新的罪行條文,以處理行政長官並非以貪污為目的而接受利益的情況。

  此外,現時已有特定機制去處理送予行政長官的禮物,確保行政長官在接受和處置禮物方面的透明度。行政長官辦公室自一九九七年起已設立禮物名冊,登記行政長官以公職身分接受的禮物,並容許市民查閱。自二○○七年七月起,市民可透過行政長官網頁查閱禮物名冊。行政長官以公職身分接受而估計價值超過港幣400元的所有禮物均登記在禮物名冊內。禮物名冊載有兩份名單,分別載列由政府處理和由行政長官保留自用的禮物。如行政長官希望保留禮物名冊上任何禮物,行政長官辦公室會請政府物流服務署安排以專業方式估價,而行政長官可按照估價購買該份禮物。禮物名冊每月更新一次。

  為回應法案委員會的要求,當局會在條例草案通過後發出新聞稿,向市民解釋處理涉及行政長官的賄賂行為的新措施,以及禮物名冊的事宜,令更多市民知道當局設有禮物名冊,登記行政長官接受的公務禮物。

  我們曾考慮應否設立獨立機構,監察或批准行政長官就接受或索取利益提出的要求。我們認為這並不恰當,因為行政長官是香港特區和香港特區政府的首長,而行政長官與任何就此事宜設立的獨立機構之間,並不存在主事人與代理人關係。

與《基本法》第73(9)條所訂的彈劾機制銜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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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據防賄條例第30(1)條,任何人在明知或懷疑有關乎防賄條例第二部(包括第4、5及10條)所訂罪行的調查正在進行的情況下,披露受調查人士身分或調查細節,即屬犯罪,除非他有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或在第30(2)條所載其中一種情況出現,例如已經逮捕受調查人。第30條所載有關禁止披露資料的規定,目的是確保仍處於保密階段的調查工作的完整性,以及保護受調查人的聲譽。

  基於第30條的規定,條例草案建議增訂新的第31AA條條文,訂明廉政專員在調查後,若有理由懷疑行政長官或已干犯防賄條例的罪行時,可將有關事宜轉介律政司司長。律政司司長在收到廉政專員的轉介後,若有理由懷疑行政長官或已干犯防賄條例,可將有關事宜轉介立法會,讓立法會可考慮是否根據《基本法》第73(9)條採取任何行動。

  法案委員會大部分委員都認同有需要訂定條文,以便讓立法會取得有關行政長官貪污投訴的資料,考慮是否啟動《基本法》第73(9)條訂明的彈劾機制。此外,回應法案委員會的關注,以及顧及到第30條有關禁止披露資料的規定的目的和作用,我會在全體委員會審議階段,動議修正草案第5條以增訂防賄條例第31AB條,就披露律政司司長轉介個案時提供的資料,作出若干豁免。

  我了解部分議員對建議的第31AA條的關注。建議的第31AA條屬賦權條文,旨在容許律政司司長將指稱行政長官貪污的投訴轉介立法會,讓立法會議員可取得有關的資料,以便考慮是否啟動《基本法》第73(9)條所訂程序。建議的第31AA條不會干涉律政司司長根據《基本法》第63條主管刑事檢察工作,不受任何干涉的憲法職能。律政司司長仍保留提出檢控的酌情權和權力。所有的檢控決定會按既定檢控政策作出。作為香港特區的檢控當局,律政司司長會收到所有有關可能導致檢控的嚴重罪行的刑事調查資料。如果資料關乎行政長官涉嫌觸犯防賄條例所訂罪行,律政司司長可基於有關資料決定採取檢控行動;如律政司司長有理由懷疑行政長官可能違反防賄條例,他可把有關事件轉介立法會,讓立法會考慮是否根據《基本法》第73(9)條採取任何行動。律政司司長須按個別情況,審慎行使這項重要的酌情權,並須為行使酌情權負責。再者,第31AA條不具備禁止任何人向立法會提出投訴的效力。任何人均可把行政長官涉嫌貪污的投訴資料轉介立法會,讓立法會考慮是否根據《基本法》第73(9)條採取任何行動,只要他沒有透露此事正由廉署調查。因此,容許律政司司長在接獲廉政專員轉介有關行政長官涉嫌貪污的投訴後,把該投訴轉介立法會,並不會影響立法會考慮啟動《基本法》第73(9)條展開調查和彈劾程序的權力,或律政司司長的刑事檢控行動。

廉署獨立及公正的調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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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部分議員表示公眾可能認為廉署未必會獨立及公正地對行政長官進行調查,因此曾提出數項有關處理行政長官涉嫌貪污投訴的建議,以改變現時行之有效的安排。我認為這些建議並無需要。廉署自一九七四年成立以來,一直以獨立、全面及公正的方式進行調查,不會偏袒任何人士。廉署一直致力打擊貪污罪行,不論在香港或海外都獲得良好的聲譽。部分議員亦曾在「防賄條例若干條文對行政長官的適用問題小組委員會」上表示,他們對廉署的工作有信心,我相信香港市民亦會認同這點。

  雖然公眾對廉署的工作大致具有信心,但部分議員認為公眾可能覺得廉署因為《基本法》第57條而不會獨立及公正地對行政長官涉嫌犯罪進行調查。就此,我必須重申,《基本法》第57條已確立了廉署的獨立性,而廉署對行政長官一職而非擔任該職位者負責。《基本法》第57條不會造成賦權在任行政長官干預廉署調查針對他的貪污投訴的情況。再者,現時在法律和制度上均有以下的妥善保障措施,確保廉署進行的調查獨立而公正:

* 首先,根據廉署條例第12(b)(ii)條,廉政專員必須履行職責,調查任何涉嫌或被指稱觸犯防賄條例所訂的罪行。廉政專員如蓄意終止或干預針對行政長官的調查,不誠實地讓行政長官獲益,即觸犯擔任公職時行為失當的罪行。

* 第二,法例禁止廉署向行政長官披露他涉及某宗貪污投訴或調查,或有關該宗投訴或調查的任何細節。廉政專員如違反這規定,不論是受命於行政長官抑或出於自己意願,也會觸犯防賄條例第30條,廉政專員不可能以「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作為免責辯護,因為他應當知道行政長官向他發出的指示或他自己的決定是違法的。

* 第三,法例禁止行政長官干預廉署調查針對他的貪污投訴。雖然《基本法》第57條訂明廉署須對行政長官負責,但行政長官如濫用《基本法》第57條,干預調查針對他的貪污投訴,其行為可構成普通法中有關擔任公職時行為失當、妨礙司法公正及妨礙廉署人員執行職責等罪行。

* 第四,一如廉署的所有調查一樣,就針對行政長官涉嫌貪污的投訴而言,如廉署決定結束個案或律政司司長決定不提出檢控,廉署均會向審查貪污舉報諮詢委員會提交報告,以供討論。該諮詢委員會的成員包括非官方人士,而其職能是確保所有貪污投訴,包括針對行政長官的貪污投訴,均獲妥善處理。任何指稱行政長官涉嫌貪污的投訴,不會亦不可能不妥善處理。

* 第五,向廉署提出針對行政長官貪污的投訴人士,可在提出投訴之前、之後或同時向立法會提出相同的投訴,只要他沒有透露此事正由廉署調查。這項「相應」安排已有效阻止在調查過程中出現任何隱瞞或濫權情況。

  《基本法》第73(9)條已就行政長官有嚴重違法或瀆職行為的投訴,訂明特別的調查及彈劾機制。如立法會根據《基本法》第73(9)條通過動議,委托終審法院首席法官負責組成獨立的調查委員會及擔任主席,調查委員會將對行政長官進行彈劾程序下的調查,決定是否有足夠證據構成嚴重違法或瀆職的指控。

  因此,指稱一旦被投訴涉嫌貪污的人是行政長官,廉署便不會、亦不能獨立及公正地進行調查的講法,並無理據支持; 同樣地,建基於該等意見的建議亦不應被採納。

  有議員曾提及有關處理行政長官涉嫌貪污投訴的建議,我們認為有關建議會引起下述問題:

* 成立另一機構進行調查,會重複或削弱根據《基本法》第73(9)條成立由終審法院首席法官擔任主席的調查委員會的職能;

* 賦權獨立大律師辦公室就是否提出檢控一事作出建議,絕不恰當。此舉可能會削弱律政司司長作為檢控當局的憲法職能,而《基本法》第63條訂明這項職能不受任何干涉;

* 根據廉署條例,廉署必須履行職責,調查任何涉嫌或被指稱觸犯防賄條例所訂的罪行。成立另一調查機構,可能會影響廉署履行其法定職責;

  廉署自成立以來,一直以獨立、全面及公正的方式進行調查。考慮到該署的過往佳績和專業知識,加上《基本法》第57條的詮釋,以及在法律和制度上已有妥善保障措施,以確保調查工作獨立公正,當局強烈認為廉署是調查行政長官涉嫌觸犯貪污罪行的最適當機關。有關調查工作應一如處理針對其他人士的貪污投訴一樣,受現有的機制規管。

條例草案第6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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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就條例草案第6條,我會在全體委員會審議階段提出修正,以涵蓋因應在二○○七年十二月制定《2007年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修訂附表2)令》而需作出的若干相應修訂。這些修訂是技術性的,並已獲法案委員會的支持。我會在稍後時間進一步講解有關的修訂。

總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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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席女士,條例草案對行政長官涉嫌貪污的行為作出全面的防範及規管,包括禁止行政長官任何索取或接受利益的貪污行為,以及管有來歷不明的財產。藉《基本法》、普通法及更嚴謹法例的規管,三管齊下,會更有效地保障行政長官一職的誠信,及防止任何舞弊的發生。條例草案充分顯示香港政府對打擊貪污的決心,同時亦兼顧《基本法》下行政長官的獨特憲制地位。

  我衷心希望各位議員支持條例草案。多謝主席女士。



2008年6月25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9時43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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