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體版 英文版 寄給朋友 政府新聞網
立法會十一題:管理公務員放取病假
****************

  以下為今日(六月二十五日)在立法會會議上,鄭家富議員的提問及公務員事務局局長俞宗怡的書面答覆:

問題:

  根據《公務員事務規例》第1291條,部門首長如果認為某人員濫用病假,可要求該人員每逢打算放取病假時,向指定的政府診所或醫院管理局轄下診所或該等診所的指定醫生求診,並取得有效的病假證明書,而其他醫生簽發的病假證明書則不予接納。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政府根據甚麼準則,把「個別員工經常在特定工作天放取病假」、「就同一疾病向多名不同醫生求診」、「因相對輕微的疾病持續或經常放取病假」等情況,列為人員濫用病假的跡象;如沒有準則,政府有何理據把上述情況列為人員濫用病假的跡象;訂立這些濫用病假的跡象前有否諮詢有關的醫學組織;如沒有諮詢,政府有何理據不接納非政府指定醫生根據專業診斷簽發的病假證明書;

(二)有否設立機制,讓受上述條文規限的人員作出申訴;若有,機制的運作詳情;如否,原因為何,以及有否其他的渠道覆檢部門首長的決定;及

(三)鑒於有關的部門管方須每三個月檢討一次受上述條文規限的個案,有關檢討的詳情為何,包括在檢討完成後會否及何時把檢討結果通知受規限的公務員;如不會通知,會否考慮作出通知,讓曾被告知受條文規限的人員知道自己是否仍受規限?

答覆:

主席女士:

  公務員若能提供註冊醫生簽發的醫生證明書,一般可獲准放取病假。如有跡象顯示某位公務員濫用病假,根據《公務員事務規例》第1291條,有關部門首長可要求該人員每次申請放取病假時,向任何政府或醫院管理局(醫管局)醫生求診,或向某間指定的政府或醫管局診所求診。公務員事務局已向各局/部門發出病假管理指引,提醒部門管方注意員工放取病假的情況,在有需要時考慮採取適當的跟進行動,例如會晤經常放取病假的人員了解有關原因;研究工作性質及安排有否導致部分員工較易患病;遇有懷疑濫用病假的情況,要求有關公務員不論病假長短都必須提供醫生證明書,或向有關員工施加《公務員事務規例》第1291條的規限等。

  關於問題的第(一)部分,由於每宗個案的情況或有不同,《公務員事務規例》第1291條並無硬性指定構成濫用病假的情況。部門首長須充分考慮每宗個案的個別情況,並在有跡象顯示濫用病假時才援引有關規例,要求有關公務員向指定的政府或醫管局診所求診。為確保《公務員事務規例》第1291條行使得宜,每宗個案須由職級不低於助理首長的人員或部門/辦事處的主任秘書(其職級須比病假存有疑問的員工至少高出兩級)考慮,才可作出施加規限的決定。

  據我們了解,部門管方懷疑公務員濫用病假涉及不同因素,包括員工經常在特定工作天(如工作繁忙時段或在編定的休息日前後)放取病假、就同一疾病向多名不同醫生求診、因相對輕微的疾病持續或經常放取病假等。如果發現這些跡象,部門管方會考慮是否須援引《公務員事務規例》第1291條,以便更緊密監察有關人員日後放取病假的情況。部門管方決定就某一公務員援引《公務員事務規例》第1291條屬人事管理的行政措施,目的是確保公共資源得以妥善運用,有關公務員仍可通過政府作為僱主所提供,而標準又一致的政府或醫管局的醫療服務而獲得適當的治理。援引《公務員事務規例》第1291條並不涉及醫學的專業判斷,我們認為無須就這項行政措施諮詢醫學組織。如部門管方對個別醫生的專業操守存有懷疑,會向規管醫生專業操守的獨立法定組織,即醫務委員會,提出查詢或投訴。

  關於問題的第(二)部分,當局設有既定渠道,讓公務員可就人事管理事宜(包括《公務員事務規例》第1291條的應用)提出投訴,並由不同層級的管理人員處理。公務員如對須受《公務員事務規例》第1291條規限一事感到困惑,可向有關的部門管方提出詢問或投訴,部門管方需跟進並作回覆。如員工對助理首長職級的人員所作的決定作出投訴,有關個案須由部門內更高級的人員覆檢。至於部門首長的決定則會由公務員事務局進行覆檢。根據既定機制,不論有關公務員是否提出異議,部門管方亦須每三個月檢討一次受《公務員事務規例》第1291條所規限的個案。

  關於問題的第(三)部分,部門管方會在施加《公務員事務規例》第1291條的規限前向員工說明有關安排,包括限制開始的生效日期。部門管方並須每三個月檢討一次每宗個案,審視有關公務員期間放取病假的情況。如管方再沒有懷疑有關人員濫用病假,便會取消向該員施加的規限,並通知該員有關決定。有關公務員在接獲取消限制的通知前,根據《公務員事務規例》第1291條施加的規限仍然有效。



2008年6月25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7時15分

列印此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