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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會:保安局局長就議員動議「立法規管收債行為」議案總結發言(只有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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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為保安局局長李少光今日(六月十九日)在立法會會議上,就陳偉業議員提出「立法規管收債行為」動議辯論的總結發言(只有中文):

主席女士:

  我剛才很仔細聆聽各位議員的發言。首先,我感謝各位議員對議案提出寶貴的意見,並且尊重各位議員對議案的立場。其實,政府跟議員一樣,非常關注不良收債行為對市民產生的滋擾。我不太同意何俊仁議員所說的警方無能為力,我覺得這句話說得太重了。其實在過去幾年,政府及各相關監管機構所採取的有效措施,在遏止不良收債行為方面,已取得一定成效。自二○○五年,與收債活動有關的舉報數字,不論是涉及刑事行為的個案或非刑事滋擾行為的個案,均見持續下跌。二○○八年一至四月,投訴的個案有5,086宗,比二○○七年一至四月的5,232宗有所減少的,其中刑事罪行的個案由去年的632宗減少至今年的587宗。

  正如我在開場發言時已經指出,現時有多項法律條文,例如針對勒索、刑事恐嚇、刑事毀壞和普通襲擊等刑事罪行的條文,能夠有效打擊收債公司慣用的不良收債手法。警方一直嚴格執行有關法例。所有懷疑涉及刑事成份的案件,都會交由刑事調查隊作深入調查,如有足夠證據,警方一定會提出檢控,絕不姑息。

  違法的收債行為往往與三合會或高利貸集團有關。警方會因應情況,以情報為主導,主動對個案作出調查,透過掌握違法集團或非法收債活動的營運模式,加強打擊不法活動。此外,警方亦不時聯同澳門及內地執法機關,執行聯合反黑活動,針對性地打擊跨境高利貸及違法收債活動。這些執法行動,大大有助打擊高利貸集團及相關的不良收債公司。

  此外,警方亦已制定一套周詳程序,處理非刑事收債案件的舉報。警方會按每宗舉報個案的債務起因、收債公司的背景等因素作出評估。收債活動如有可能發展至構成刑事罪行,個案會被列作「高威脅」案件,交由刑事調查隊調查。其他「低威脅」的案件,亦會由當區警員密切監察個案的發展,在巡邏時特別留意涉案地點,並會不時檢討個案會否升級為「高威脅」個案,以便能及時採取適當行動,避免事件惡化或演變成違法行為。我相信警方對於這些收債違法行為,不會如周梁淑怡議員所說,「側側膊」了事。

  當局對於打擊不良收債行為不遺餘力。不過,警方的有效執法,還得依賴債務人或受害人與警方充分合作。受害人如因為種種原因(例如不想讓家人、商業夥伴或其他人知道其債務問題或欠債原因)不願意報案、提供資料或辦理認人手續,將會令警方難以繼續進行調查或提出檢控。因此,我們鼓勵受害市民向警方舉報個案,並且與警方合作,提供一切所知資料。

  為從源頭茪漶A壓縮不良收債公司的生存空間,警方及各有關監管機構,已採取多項有效的防範措施。近年,警方透過傳媒,大力呼籲市民留意及舉報非法收債活動,同時亦在各住宅物業派發宣傳單張,並且與公共屋h及私人屋苑的管理公司聯繫,防止高利貸集團在屋苑及大廈範圍內進行宣傳或展示廣告。警方亦會尋求個別債務人所居住屋苑的管理公司或保安公司的合作,加強留意和防止收債公司在屋苑內進行的違法行為。

  至於監管機構方面,香港金融管理局一直監察認可機構有否遵守《銀行營運守則》,並由二○○二年三月起,要求所有認可機構按季度呈報其聘用的收債公司涉及的投訴數目。證監會亦已向持牌法團發出追討債務手法的指引。此外,當局亦已就放債人設立發牌制度,而香港持牌放債人公會亦向業界發出《放債業務守則》。這些措施已證明是有實際成效的。

  除打擊不良收債活動外,當局亦十分關注有債務問題人士的需要。現時,全港各區共設有61間由社會福利署或非政府機構營辦的綜合家庭服務中心,為有需要人士提供輔導和福利支援,協助他們解決困境。當局亦會根據個案情況,為有房屋需要的負債人士提供房屋支援,或轉介他們向房屋署申請體恤安置或申請調遷。

  剛才很多議員都提出了問題的一個重點,就是現在已有足夠的刑事條例,打擊涉及刑事罪行的收債行為。但是,有一些不良的收債公司現在用一些纏擾的手段,即非刑事的行為去收債,在這一點我們都認識到,這問題我們一定要處理的。其實,在二○○二年公布的《規管收債手法報告書》提出三項具體建議,包括:第一、建議訂立一項騷擾債務人及他人的刑事罪行;第二、為收債公司發牌;第三、應不時檢討互通個人信貸資料的做法。

  當局已詳細審議各項建議,並於二○○五年正式作出回應。我們做了很多工作,包括第三點「應不時檢討互通個人信貸資料的做法」這方面,政府已經就有關的問題做了指引,各個財金機構亦已有指引。至於關於《纏擾行為研究報告書》,我們贊成應該要為這方面立法,現在政制及內地事務局已承諾會在研究法改會的這個報告書時,一併考慮將追債的纏擾行為一併納入將來考慮立法的範疇內。我們會在訂出未來路向後向立法會民政事務委員會匯報。

  法改會認為信貸提供者及其代理,有權採取合理行動追討債項。我們是同意這一點的。因此,在制定打擊不良收債行為的措施時,一直力求取得恰當平衡,一方面保障債權人收債的合法需要,另一方面確保債務人無須承受不合理的壓力,而第三者則免受不必要的滋擾。我們認為現行的安排,除了我剛才所說的纏擾行為外,能達致恰當的平衡。然而,政府明白市民對問題的關注。我們會密切留意情況發展,並會因應政制及內地事務局就上述有關《纏擾行為研究報告書》的研究結果,考慮是否有需要進一步收緊其他現有的法例的規管,予以配合,確保因拖欠債項所引起的問題得到全面的處理。

  主席女士,我謹此陳辭。



2008年6月19日(星期四)
香港時間12時41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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