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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會:保安局局長就議員動議「立法規管收債行為」議案的開場發言(只有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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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為保安局局長李少光今日(六月十九日)在立法會會議上,就陳偉業議員提出「立法規管收債行為」動議辯論的開場發言:

主席女士:

  陳偉業議員一直關注不良收債行為對市民構成滋擾,過去幾年在立法會會議上建議政府透過立法,規管收債公司及收債行為。

  首先我必須重申,當局不會容忍不良收債行為破壞社會安寧。為針對性打擊這問題,當局積極採取多管齊下的措施。事實證明,有些措施已取得實際的成效。

  大體來說,當局現時透過警方的執法工作以及監管機構的行政措施,多方面打擊不良收債行為。首先,在執法層面,現時已有多項法律條文,打擊收債公司的違法收債行為。這些條文涵蓋的刑事罪行包括勒索、刑事恐嚇、刑事毀壞和普通襲擊等,這些都是不良收債公司慣用的收債技倆。警方除鼓勵市民舉報涉及不良收債手法的個案外,亦會以情報為基礎主動深入調查。如果收債活動涉及任何違法行為,警方會將個案交由刑事調查隊跟進,依法採取行動。

  至於未有涉及刑事成分的個案,警方亦會小心處理。收債公司活動如有可能發展至構成刑事罪行,有關個案會被列為「高威脅」案件,交由刑事調查隊跟進調查。大部分非刑事收債案件的舉報屬「低威脅」個案。雖然這些案件不構成刑事罪行,亦不會升級至刑事活動,但警方亦絕不會掉以輕心。警方會根據情況,密切監察個案、巡查涉案地點或直接介入作出調解等,防止事件惡化或演變成違法行為。

  最近幾年,涉及與收債活動有關的舉報數字持續下跌。由二○○五年的20,610宗下跌至二○○七年的16,542宗,當中,不論是涉及刑事行為的個案或非刑事滋擾行為的個案數字均見大幅回落。刑事案件由二○○五年的2,355宗下跌至二○○七年的1,856宗,而非刑事滋擾行為的個案則由二○○五年的18,255宗下跌至二○○七年的14,686宗,跌幅分別達21.2%及19.6%,足見警方的執法措施取得實效。

  除了警方的執法工作外,相關的監管機構亦已採取有效的行政措施,打壓不良收債公司的生存空間。例如,香港金融管理局在日常的審查工作中,會監察認可機構有否遵守《銀行營運守則》的要求,規定其聘用的收債公司必須不得採取不正當的收債手段。由二○○二年三月起,金融管理局要求所有認可機構按季度呈報其聘用的收債公司所涉及的投訴數目。自從引入呈報安排以來,有關投訴數目由二○○三年的717宗持續下跌至二○○七年的103宗,反映認可機構有採取措施,密切監察其收債公司的收債行為或手法。

  此外,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證監會)已向持牌法團(包括從事證券交易、期貨合約交易、提供證券保證金融資及資產管理等法團),發出有關追討債務手法的指引。指引訂明,在追收債務的過程中,不應導致有關人士、其家人或其他人士受到公開的侮辱或騷擾,例如不應在其住所的牆壁張貼欠債通告,以及不應使用暴力或採取任何恐嚇或非法手段。

  至於放債人方面,當局已設立發牌制度,由公司註冊處負責處理。香港持牌放債人公會亦已發出《放債業務守則》,要求會員必須確保其收債公司不會從事不當的收債活動。

  從觀察所得,基於商譽方面的考慮,即使個別行業未必就收債行為制定同業指引或守則,各大機構有一定誘因,小心選擇僱用的收債公司。一旦出現不良收債行為,這些機構通常亦會終止僱用有關的收債公司。

  法律改革委員會(法改會)於二○○二年公布《規管收債手法報告書》。當局經仔細研究後,已於二○○五年九月就報告書的建議作出詳細回應。法改會其中一項建議是設立法定發牌制度,監管收債公司和個別收債員。

  當局對於立法能否杜絕不良收債公司及其非法行為,我們是有保留的。根據執法部門的經驗,存心違法的經營者為逃避監管,可能根本不會成立受管制的收債公司。至於審慎和操守良好的經營者,即使在現時未有特訂法律監管制度下,也不會從事不良活動。因此,以立法手段或另訂發牌制度的實際效用存疑。

  至於法改會建議訂立騷擾債務人及他人成為刑事罪行,政制及內地事務局現正研究跟進法改會的《纏擾行為研究報告書》,並會在過程中一併考慮與收債活動有關的纏擾行為。

  主席女士,政府現時已有一套有效方案,處理不良收債行為。警方會繼續嚴格執行現有法例,而相關的金融監管機構,亦會密切留意業界有否遵守追討債務手法的指引及守則。我們認為這些措施既有實效,應予支持。

  主席女士,我謹此陳辭。待聽取議員就議題發表的意見後,我會再作回應。



2008年6月19日(星期四)
香港時間11時29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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