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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為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局長陳家強今日(六月十八日)在立法會會議上在全體委員會審議階段回應陳鑑林議員就《2007年強制性公積金計劃(修訂)(第2號)條例草案》(第12B條)的修正案的致辭全文:
主席女士:
在這次辯論當中,大家均對如何增強強積金的執法有很多看法,無論大家的角度和意見是怎樣,大家都是朝�茼p何令積金局有更多權力執法的目標前進。在這方面,我可以向各位議員承諾,政府當局,正如單仲偕議員所說,我們一定會想盡辦法,聽取各位議員的意見。回顧我們在過往對各方面條例的修訂,包括今日討論的條例,及今年年初所通過的,均是所有辯論和諮詢所得到的結果。為何我們反對這項修正案?因為這項修正案無論在理念上和實施上都存在不少問題。首先,根據《公司條例》第275條,只有公司在清盤過程中經營任何意圖欺詐公司債權人的業務,法院才可指示參與公司經營有關業務的人士,必須就公司的債項承擔個人責任。但現時的修正案,卻建議立法訂明公司的所有董事和股東,即使未有參與管理該公司的強積金安排或未有進行欺詐業務,均可能需要為該公司的強積金欠款承擔個人還款責任。我們認為修正案在沒有充足理據的情況下,要求所有公司董事和股東代替公司償還欠款是不可接受的。
況且,公司股東一般不會參與公司的日常運作,亦不會掌握公司內部管理的資料,把償還強積金欠款的責任加諸於公司股東並不合理。
對於那些未有參與公司內部管理,亦未有因為公司拖欠供款而得益的董事和股東來說,修正案如何適用於他們和對他們造成的影響實在難以預計。問題是,這項修正案的現實效果,是否就是引入恍如無限個人責任的要求?又是否會使一些有能力、經驗和資格的人士對於擔任公司董事的邀請卻步?這又會否影響香港作為亞洲區內主要商業城市和投資目的地的優勢呢?這些問題都值得我們三思。
相反,政府和積金局一向以實事求事的態度,在這次修改法例的工作中制定具針對性的措施,相信能更有效打擊違法行為。條例草案內的各項建議,都是積金局經過詳細檢討目前的機制和過往的執法經驗,以及考慮各界的意見後提出的。我們相信條例草案內有關加強罰則和增加刑責的建議,已能有效提高阻嚇作用,和進一步改善積金局在執法方面的成效。
剛才單仲偕議員提到關於由誰控告僱主的問題,現時來說,積金局是代表僱員控告拖欠供款的僱主,這方面是利用積金局的資源去進行的。我相信在實事求事的原則下,我們大家可為將來如何增強執法多做工夫,正如我們一定會聽取各位議員的意見,以實事求事的態度,去改善執法問題。因此,我呼籲各位議員反對這項修正案。
多謝主席女士。
完
2008年6月18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9時23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