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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會:商務及經濟發展局局長動議恢復《2007年商品說明(修訂)條例草案》二讀辯論致辭(只有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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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為商務及經濟發展局局長馬時亨今日(六月十八日)在立法會會議上動議恢復《2007年商品說明(修訂)條例草案》二讀辯論的致辭全文:


主席女士:

  首先,我要衷心感謝《2007年商品說明(修訂)條例草案》委員會主席李華明議員和各位委員,於過去多個月內詳細地審議這條《條例草案》,並就其內容及草擬方式提出寶貴的意見。我稍後會在全體委員會審議階段動議有關修正,當中大部份是採納了法案委員會的建議,其餘則旨在改善《條例草案》的條文,使保障消費者權益的機制更加完善。

  《條例草案》的主要目的,是要擴大《商品說明條例》的範圍,以遏止不法商戶向消費者提供誤導標價,或就貨品的保養及維修服務、電子產品售價是否包括基本配件、商店有否得到有名望或聲譽的人士或機構的支持,作出虛假或誤導的陳述。《條例草案》的主要內容有三部份:

(一)《條例草案》第4條

  我們建議修訂《商品說明條例》第2(1)條,將商品說明的定義擴大,使它涵蓋一些與「貨品保養及售後維修服務」有關的陳述。《商品說明條例》經修訂後,與「售後服務」有關的虛假陳述將會受「虛假商品說明」的條文規管。

(二)《條例草案》第7條

  我們建議於《商品說明條例》中,增訂第13A至13C條以訂明新的罪行。三項新條文的目的是:

(a)禁止商戶展示一些誤導性或沒有提供清晰價格的標誌;
(b)規定商戶售賣五種電子產品,即數碼相機、數碼攝錄機、手提電話、數碼音響播放器及便攜式多媒體播放器時,假如售價不包括基本配件,必須在顧客付款前說明;及
(c)禁止任何人作出虛假或誤導陳述,訛稱商戶與其他人士或機構有關連或得到其認可。

(三)《條例草案》第8條

  我們建議上述新罪行的刑罰與現行條文一致,即新罪行的最高刑罰是罰款50萬元及監禁5年。

  法案委員會共舉行了五次會議,其中一次是與有關的團體代表會晤。在審議《條例草案》的過程中,法案委員會全面檢視草案的內容,也深入討論多個事項,包括《條例草案》的應用範圍、規管商戶的新條文是否清晰、及《條例草案》對加強保障消費者的成效等。法案委員會亦建議對《條例草案》某些條文作技術性修訂,使行文更為通順及容易理解。我將會在稍後的全體委員會審議階段詳述有關修訂。

  總括來說,我們深信《條例草案》及修正案的各項建議不單可有效加強保障消費者,長遠而言更可增加消費者及遊客在港購物的信心,有助推動零售業和旅遊業的發展,鞏固香港作為「購物天堂」的地位。

  對於剛才余若薇議員及李華明議員的意見,我們現正詳細研究消費者委員會最近提出有關公平營商的報告,我們計劃在年底諮詢公眾;至於規管服務業方面,這也是諮詢公眾的其中一部分。剛才楊孝華議員提出,在營商環境及保障消費者之間找出平衡,我們完全同意。事實上,就今次的條例草案,我們於去年八月及九月諮詢了132個商會,現時的建議得到支持才提出修訂,所以楊孝華議員可以放心,我們保障消費者之餘,亦會顧及香港的營商環境。剛才黃定光議員很正確提出,我們要作多些宣傳,其實消費者委員會在這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包括現時設有網頁,讓內地遊客未來香港前可以先瀏覽該網頁,知道如何做一個精明的消費者,這網頁已於去年推出。消費者委員會做大量的教育工作,希望所有來港遊客,甚至本港的消費者,都做個精明的消費者。

  我在此要再次感謝法案委員會支持《條例草案》恢復二讀,並懇請議員支持我稍後動議的修正案。

  多謝主席女士。



2008年6月18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9時16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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