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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為商務及經濟發展局局長馬時亨今日(六月十八日)在立法會會議全體委員會審議階段動議修正《2007年商品說明(修訂)條例草案》致辭全文:
主席女士:
我動議修訂《2007年商品說明(修訂)條例草案》第3、4(2)、7及10條,修正案內容已載列於發送給各委員的文件內。這些修訂已經由法案委員會詳細審議,我現在會詳細說明主要修正內容。
《條例草案》第3條
第3條建議修訂《商品說明條例》(第362章)的詳題,使條例除了禁止作出虛假商品說明、虛假標記和錯誤陳述以外,也禁止經營者在提供貨品時使用具誤導性或不完整的資料,令詳題更清�鄏a反映立法原意。修改後的詳題會涵蓋增訂的第13A至13C條所針對的不良營商手法。我們建議的修訂是於「具誤導性或不完整的資料」之前加上「虛假」一詞,以清楚指出條例亦規管一些以「虛假資料」欺騙消費者的不當手法。
《條例草案》第4(2)條
第4(2)條建議修訂《商品說明條例》中「商品說明」的定義,把定義擴大,以涵蓋一些與「貨品保養及售後服務」有關的陳述。我們現建議在《商品說明條例》第2(1)條(k)至(p)段中加入「零件」一詞,清楚表明「商品說明」經修訂的定義,會涵蓋提供零件的資料。
《條例草案》第7條
第7條建議於《商品說明條例》中增訂第13A至13C條,以禁止商戶採用誤導標價和作出虛假或誤導陳述欺騙消費者。我們建議修訂這三條的條文,使《條例草案》的內容更清晰和更清楚反映政策原意。主要修訂內容包括:
(一)第13A條的規管只限於按「重量單位」計的價格標誌。我們現建議將第13A條的「重量單位」改為「數量單位」,將條文的應用範圍涵蓋長度、闊度、高度、面積、體積、容量、重量及件數計算的單位。
(二)第13A條可能未能處理當貨品價格及數量單位分別展示在兩個標誌的情況。針對這種可能出現的不良營商手法,我們建議加入第13A(3)條,訂明倘若賣方展示不同的標誌,以提供貨品價格及數量單位的資料,有關標誌會被視為單一標誌,須受第13A條規管。
(三)第13B(3)條訂明五項準則,以斷定電子產品的價格是否按常理應該包括一些基本配件。這些準則包括現行的行業慣常做法、賣方所作的陳述、貨品及配件的包裝方式等。為使法庭能考慮其他相關因素作出判斷,我們建議加入第13B(3)(f)段,增加一項「任何其他有關的考慮因素」的準則。
(四)法案委員會認為第13C(2)條規管在任何營商過程、業務運作或職業事務中所作出的誤導陳述,適用範圍可能會過於廣泛。為更清晰表達立法原意,我們建議作出修訂,使條例的適用範圍規限於作出與「供應或可能供應貨品」有關,或與「宣傳供應貨品」有關的陳述。此外,我們建議加入第13C(5)條,為觸犯第13C(2)條罪行而被檢控的人提供免責辯護,即被告若能證明有合理理由相信資料接收者沒有將有關個人或團體誤當為另一有信譽的個人或團體,便可以此條文作出辯護。
《條例草案》第10條
第10條建議於《商品說明條例》中加入附表2,列出第13B條下所指明的五類電子產品。由於這五類電子產品是按照其「首要功能」作出歸類,我們在附表2第2部第2條中列出了斷定電子產品首要功能的因素,包括產品包裝上的描述、關乎產品的推廣或廣告的描述等。我們現建議增加一項「任何其他有關的資料」的準則,使法庭在斷定首要功能時可考慮其他因素。
上述各項建議修訂旨在更清楚反映政府的立法原意,也平衡了消費者與零售業界利益的需要,方便營商者遵從《條例草案》條文之餘也確保政府有效執法。此外,我們也接納法案委員會建議,對某些條文作出技術性修訂,使《條例草案》的行文更為通順及容易理解。有關的修訂細節已載列於議程內。
我謹此陳辭,並請各位議員支持我在全體委員會審議階段提出的各項修正案。
多謝主席女士。
完
2008年6月18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9時17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