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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會: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局長回應《2007年強制性公積金計劃(修訂)(第2號)條例草案》(第12A條)修正案致辭全文(只有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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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為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局長陳家強今日(六月十八日)在立法會會議上在全體委員會審議階段回應陳鑑林議員就《2007年強制性公積金計劃(修訂)(第2號)條例草案》(第12A條)的修正案的致辭全文:

主席女士︰

  政府反對這項修正案。

  我想指出,現時的《強制性公積金計劃條例》(簡稱強積金條例),已賦權積金局就公司的違法行為向公司的高級人員、管控人員和合夥人提出檢控。如證實有關人等同意或縱容公司的違法行為,或有關違法行為可歸咎於他們的疏忽,他們便須負上刑事責任。這種安排與審訊一般罪行要求控方提出證據以證明被告有罪的做法一致。我想指出,目前積金局的執法是有成效的。過去兩年,積金局已透過有關條文成功檢控二十五名董事和管控人員。

  剛才很多議員都提到成報的事件。對積金局如何處理成報事件,有不少評論。我想指出,積金局是按步驟對成報採取行動,結果亦能夠不花僱員一分一毫的情況下,成功收回成報拖欠的強積金供款。這證明積金局的執法工作取得成果。

  固然,在執法方面,我們一向都覺得有完善的執法程序,執法的力度。剛於今年一月通過的《2007年強制性公積金計劃(修訂)條例》,亦已賦予積金局更大權力搜集證據,以加強執法力度。根據有關修訂,積金局可以為執行《強積金條例》的目的,向僱主、公司董事或職員等有關人士要求提供資料,包括查閱公司所有供款紀錄、帳目紀錄和銀行結單等文件,以確定公司董事或管控人員有否同意或縱容違法行為,或該違法行為是否由於他們的疏忽所致。此外,積金局亦可要求公司董事和管控人提供最新地址資料,以便採取檢控行動時向他們送達傳票。

  各位議員,有關修訂自今年一月實施後,已大大促進積金局的執法和檢控工作,積金局亦已增加資源和人手,由零五/零六年的約一百人增至現時二百人,以加快處理欠供個案。我們不認同這項修正案,指明公司的董事或管控人員須要提出相反證據,否則便會被推定為同意或縱容公司所觸犯的罪行。我相信許多議員都會同意,假設公司全部董事和管控人員都清楚知悉公司內部所有運作是不合理的推定。這種推定對一些沒有參與公司人事管理,或強積金安排的董事和管控人員未必公平。

  因此,我在此呼籲各位委員反對這項修正案。

  多謝主席女士。



2008年6月18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8時5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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