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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為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局長陳家強今日(六月十八日)在立法會會議上恢復《2007年強制性公積金計劃(修訂)(第2號)條例草案》二讀辯論的致辭全文:
主席女士:
首先,我要衷心感謝《2007年強制性公積金計劃(修訂)(第2號)條例草案》委員會主席田北俊議員和各位委員,在審議這條條例草案時提出的寶貴意見。我們因應委員的意見,提交了修正案,我會在全體委員會審議階段動議有關修正案。
強積金制度自二零零零年十二月實施以來已運作了七年多。政府和積金局不時根據實際運作經驗檢討制度下的各項安排。同時,局方亦會因應議員、市民和業界提出的意見改善各項措施,以提升效益。
政府當局在今年初已透過立法修改《強制性公積金計劃條例》,讓積金局落實執行二十多項改善措施,當中包括取消強積金供款的三十日結算期,以加快追討欠款程序;以及擴大積金局為執行法例的目的而要求僱主和其他人士出示記錄的權力等等。這些修訂都有助加強積金局的執法工作。當局透過現在審議的《2007年強制性公積金計劃(修訂)(第2號)條例草案》,進一步提出多項針對性措施,加強打擊僱主沒有為僱員登記參加強積金計劃和拖欠強積金供款的違法行為。
跟各位議員一樣,政府和積金局非常關注有僱員被拖欠強積金供款的情況,因此我們積極完善法例,而積金局亦投放了不少資源切實執法。積金局會全力為受影響的僱員向法院提出民事申索,並把追回的款項悉數存入僱員的強積金戶口內,保障僱員的權益。積金局內設有一個二百人的專責隊伍跟進個案,所有相關的法律費用一概由積金局承擔。經過積金局介入和跟進後,超過九成的欠款個案都獲得解決。二零零七/零八年的數據顯示,約百分之九十四的申索款額都會於取得法庭判令後獲得支付。積金局會繼續竭力執行法庭判令,代僱員追討未支付的供款。
針對那些屬極少數的頑劣僱主,我們在條例草案內建議賦權法院在完成刑事審訊後,可向僱主發出命令,要求他們在指明期間內為僱員登記參加強積金計劃和清繳拖欠供款。為了增加建議條文的阻嚇性,我們會於稍後提出修正案,在條例內清楚訂明違反法院命令屬於刑事罪行,可被判處最高罰款三十五萬元及監禁三年,以及就罪行持續的每一日處以每日罰款五百元。我想強調,在這建議下,如果公司不遵從法院命令,未有在指明期間內糾正違規行為,該公司的董事和管控人員根據《強制性公積金計劃條例》第44條都可能「刑事上身」。因此,這新訂條文將大大加強法例的阻嚇作用。
條例草案亦建議把現時對於未有為僱員登記參加強積金計劃和拖欠供款所設定的最高刑罰,增加至罰款三十五萬元及監禁三年。對於那些已從僱員入息中扣除強制性供款,但沒有把該筆款項悉數支付予強積金計劃的無良僱主,我們建議進一步提升罰則至最高罰款四十五萬元及監禁四年,以凸顯罪行的嚴重性。若修訂獲通過,法庭將可在量刑時把新訂的最高罰則,連同屢犯僱主的定罪紀錄一併考慮在內,我們相信這項建議能收懲罰和阻嚇之用。條例草案的另一項重要修訂,是在法例內清楚訂明即使僱主沒有為僱員登記參加強積金計劃,他們仍然有法律責任支付僱員的強制性供款。有關修訂可讓積金局對有關僱主拖欠供款的行為採取刑事檢控和民事追討的執法行動。
我知悉在條例草案審議期間,不少議員表示關注積金局為僱員追討欠款時所採取的程序和它們的成效。積金局已向委員會解釋相關程序,並同意將來於追討欠款過程當中,會提早開始考慮向僱主發出法定要求償債書和申請清盤令。
主席女士,我很高興條例草案及政府建議的修正案均獲得法案委員會的支持。我懇請各位議員支持條例草案,以及我在全體委員審議階段提出的修正案。陳鑑林議員於稍後代表法案委員會提出的兩項修正案,並未得到法案委員會的全體委員同意,我呼籲議員反對有關修正案。我會於稍後對修正案作出回應時闡述政府所持的理據。
多謝主席女士。
完
2008年6月18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6時26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