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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會九題:自資學位課程及銜接學位課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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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為今日(六月十八日)在立法會會議上張文光議員的提問和公務員事務局局長俞宗怡(在教育局局長缺席期間)的書面答覆:

問題:

  《專上教育界別第二階段檢討報告》建議“促進本地提供的自資學位課程的院校及私立大學的發展”,又預期“擴大專上學生資助計劃資助範圍以支援升讀自資學位課程的副學位學生的提議,會刺激經本地評審的學位(及銜接學位)課程供求”。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是否知悉每所院校在過去三年開辦的每項自資學位課程或銜接學位課程的詳情(包括學額、入學要求、每年學費、每年畢業的人數,以及頒授學位的機構名稱);

(二)有否就大學教育資助委員會(“教資會”)資助院校和私營辦學機構開辦的自資學位課程,以及這些院校或機構與非本地院校合辦的銜接學位課程訂定入學準則;若有,有關的準則為何;若否,當局如何確保院校只招收達到某學術水平的學生及不會濫收學生;

(三)根據政府的政策,教資會資助院校開辦的自資學位課程或銜接學位課程,在收生、教與學和結業水平上,是否應與該等院校的公帑資助學位課程一致,即達到指定的學術水平和進行質素監管;若然,有關的機制為何;若否,當局如何確保自資學位課程的質素,以及公眾如何可分辨同一院校所頒授的兩種學位有何分別;

(四)鑑於教資會資助院校具備自行評審資格,其轄下社區學院或持續進修部門開辦的副學位課程無須經校外機制評審,是否知悉有關院校有否監管轄下社區學院或持續進修部門開辦課程的質素和頒授學位的質素,若有監管,有關的機制為何,若沒有監管,原因為何;

(五)教資會資助院校轄下社區學院或持續進修部門是否享有頒授本地學位的資格;若然,原因為何,以及當局如何確保社區學院頒授的學位的質素;若否,修讀教資會資助院校的資助課程而取得的學位,與修讀其轄下社區學院的課程而取得的學位在學術水平和認受性上有沒有分別,以及當局如何確保教資會資助院校的整體水平和國際排名不會因為同時向轄下社區學院的課程畢業生頒授學位而受到衝擊;

(六)教資會資助院校轄下社區學院及私營辦學機構分別須符合哪些條件才會獲准轉型成為私立大學;政府有何措施確保這些院校有公平的發展機會;及

(七)當局是否容許院校把政府向其提供作開辦副學位課程的資源改用於發展自資學位課程;若然,有關院校須否事前獲得批准,以及審批的準則為何;若無須獲得批准,理由為何?

答覆:

主席女士︰

(一)就問題第一部份,根據院校提供的資料,各院校在過去三年開辦的全日制自資學位課程或銜接學位課程的詳情載於附件。

(二)就問題第二部份,大學教育資助委員會(教資會)資助院校開辦自資學位課程之前,必須首先通過院校所訂定的評審機制,以確保這些課程在入學資格、課程質素和教與學水平等方面,均符合相應的要求。本地私營辦學機構開辦自資課程之前,則須首先通過香港學術及職業資歷評審局的評審,評審範疇包括課程的入學資格、課程質素和教與學水平等方面,以確保有關課程的質素和教與學的水平。

  至於院校與非本地辦學機構合辦的銜接學位課程,受到《非本地高等及專業教育(規管)條例》(第493章)(下簡稱為《條例》)的規管,有關的課程必須在條例下註冊,然後才能開辦。主要的註冊條件包括:

(i)頒授資格的機構是在所屬國家獲得認可的非本地機構。
(ii)設有有效的措施,確保該課程的水平維持在可與該機構所屬國家內進行並令學員獲取同一資格的課程比擬的水平;而上述課程水平可相比擬的事實亦獲該機構、該國家的學術團體及該國家的有關評審當局(如有的話)認同。

  《條例》亦訂明與特定的本地的高等教育機構合辦的非本地課程,可獲豁免註冊,但該等獲豁免課程仍須如註冊非本地課程一樣,符合註冊課程的標準等規定。

(三)就問題第三部份,教資會資助的院校有資格自行評審(註一)本身開辦的學位及銜接學位課程,不論有關課程屬公帑資助或自資性質,它們都必須通過其校內質素保證程序,以確保符合入學資格、課程質素和教與學水平方面的要求。此外,教資會轄下的質素保證局(質保局)會以第三者的身份,透過在各教資會資助院校進行質素核證,以確保它們頒授的所有學士及深造學位課程(包括由教資會資助及自負盈虧的課程)的教學與學習經驗方面的質素。

(四)就問題第四部份,教資會資助院校轄下的社區學院或持續進修部門開辦的專上課程,均受所屬的院校監管。它們開辦的專上課程,必須先經社區學院/持續進修部門的相關學術決策委員會審議,然後再經所屬院校的教務會批准。社區學院/持續進修部門所設的學術決策委員會,成員包括其所屬院校的校長/副校長或其他高層人員。

(五)就問題第五部份,教資會資助院校屬下的社區學院或持續進修部門,並沒有獨立頒授本地學位的資格。它們開辦的自負盈虧學位或銜接學位課程,與院校本部提供的課程一樣,需通過具備自行評審資格的教資會資助院校所訂定的質素保證程序。此外,質保局進行的質素核證,會涵蓋由教資會資助院校頒授的所有學士及深造學位課程(包括自負盈虧課程)。

(六)就問題第六部份,根據現行規例,除按本身的條例成立的院校(註二),任何希望頒授本地學位的院校,必須在《專上學院條例》(第320章)下註冊成為專上學院。院校在《專上學院條例》下註冊前,須通過香港學術及職業資歷評審局的評審。評審內容包括院校過往的成績、管治架構、學術水平及質素、師資、質素保證架構及財政狀況等。成功註冊的專上學院,須尋求並在取得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的批准後,方可頒授學位。

  提供學位課程的專上學院,可以進一步向香港學術及職業資歷評審局申請在個別學術範疇取得學科範圍評審資格。學科範圍評審資格相等於院校在該學術範疇取得自我評審資格,院校可在該學術範疇內自行開辦有關課程並頒授資歷,而無需把這些課程個別送交香港學術及職業資歷評審局評審。

  成功取得學科範圍評審資格的院校,如希望在《專上學院條例》下以包含“大學”的名字來註冊,可透過教育局向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作出申請。一般來說,香港學術及職業資歷評審局會為有關院校進行院校檢討,以評估該院校在學術及組織架構上是否具備作為一所大學的條件。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在考慮申請時,會按照每個申請的具體情況,並考慮其他相關因素,包括院校的內部管理、質素保證架構、研究能力等,以決定是否讓院校以包含“大學”的名稱來註冊。

  一般來說,為確保大學的質素,我們相信院校在成功取得學科範圍評審資格後,需運作起碼一至兩個評審週期(註三),方有可能提供足夠資料支持其使用包含“大學”名稱的申請。

(七)就問題第七部份,院校如欲把政府向其提供作開辦自資副學位課程的資源改用於發展自資學位課程,必須向政府提出申請。有關申請獲批准與否,先決條件是院校必須具備開辦學位課程的資格。其他考慮因素包括院校和課程的質素、院校長遠的發展計劃及整體配套、本地社會的需要、界別發展的需要等。

註一:香港教育學院可自行評審本身開辦的學位及以上程度師資訓練課程。

註二:現時按本身條例成立的院校包括八所教資會資助院校、香港公開大學及香港演藝學院。

註三:評審週期一般約為四至五年。



2008年6月18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5時16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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