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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會十一題:燈光造成的滋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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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為今日(六月十八日)在立法會會議上涂謹申議員的提問和環境局局長邱騰華的書面答覆:

問題:

  關於減少光污染,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 鑑於政府於上月二十八日回覆本人的質詢時表示,過去三年,共有四十八宗關於燈光造成滋擾的投訴針對政府部門轄下球場、公共屋h內的路燈和停車場以外的其他政府設施,請按接獲投訴的部門列出有關投訴的分項數字、每宗投訴涉及的設施的位置和類別,以及政府就每宗投訴採取了甚麼改善措施;

(二) 鑑於房屋委員會已訂立指引,確保公共屋h的室外照明設施不會對市民造成影響,該等指引於何時發布;有沒有屋h現時並未符合該等指引;若有,政府有否計劃全面檢討各公共屋h內路燈及其他發光裝置,並採取補救措施以減低光污染;當局有否巡查公共屋h,確保房屋署職員遵守在公共屋h裝置及使用室外照明設施的指引;若有巡查,過去三年曾否發現違反指引的情況;

(三) 鑑於方便營商諮詢委員會曾建議開放政府山坡、路燈及天橋作廣告位置之用,在政府批出的有關廣告合約中,是否載有減輕廣告造成光污染的指引或條文(例如禁止安裝閃動式廣告招牌及限制廣告射燈的光度);政府有否監管設於巴士站的廣告燈箱及其他須經政府部門批准使用的廣告位的有關裝置是否造成光污染;及

(四) 鑑於現時環境保護署未獲授權規管光污染及調查有關的投訴,政府會否加強該署在這方面的角色,例如由該署負責接收光污染的投訴?

答覆

主席女士:

(一) 過去三年,有關政府部門轄下球場、公共屋h內的路燈和停車場以外的其他政府設施的燈光造成滋擾的投訴內容載於附件。

(二) 香港房屋委員會(房委會)早於一九九八年發出有關室外公共照明的設計指引,以減低室外公共照明設施對市民造成影響。房委會曾於二○○七年更新設計指引,當中參考了路政署發出的《公共照明設施設計手冊》,並建議在非正規比賽的球類活動場地避免安裝泛光燈,以減少可能做成的滋擾。房委會轄下屋h的室外照明設施已符合設計指引的要求。此外,房委會亦會因應個別情況及配合居民的需要,採取適當的措施。

(三) 地政總署跟進了營商諮詢小組有關開放政府山坡、路燈及天橋作廣告位置用途的建議。地政總署於二○○○年十一月及二○○二年二月發出兩份就使用山坡作廣告展示的短期租約。有關租約包含防止有關廣告的燈光造成滋擾的條款。當中包括租戶不能採用使途經駕駛者眩目的照明,閃動或閃亮的照明系統亦不會被批准。

  現時,於天橋及路燈展示的宣傳品一般不涉及照明裝置。至於巴士站的廣告燈箱方面,根據運輸署發出關於設立巴士站上蓋的指引,廣告燈箱的亮度應避免對駕駛人士及行人構成滋擾。

(四) 現時,室外照明如廣告燈箱和射燈等設施,已於多個方面受不同政府部門的規管,包括屋宇署、消防處、海事處、香港警務處、民航處以及食物環境壎芵p。各相關政府部門包括環境保護署、各規管機構及設施管理人員會繼續因應其管轄範疇跟進及回應公眾對室外照明的投訴。



2008年6月18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4時5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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