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兩名僱主被追討強積金欠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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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制性公積金計劃管理局(積金局)今日(六月十三日)代四名僱員入稟小額錢債審裁處,向兩名僱主追討約港幣60,000元的強積金欠款。
在今日審裁處的聆訊中,兩名與訟人,包括Ph Spa Limited formerly known as O Spa Limited及崇生有限公司經營神燈海鮮酒家,並沒有出庭應訊。在缺席聆訊下,審裁官判積金局申索得直,與訟人須分別向積金局支付港幣30,786.4元及29,241.06。有關款項包括與訟人拖欠僱員的強積金供款,以及根據強積金條例計算的附加費。
積金局在收到欠款後,會盡快把款項撥入僱員的強積金帳戶。審裁官同時下令與訟人支付處理入稟個案的費用港幣246元及196元。
完
2008年6月13日(星期五)
香港時間18時14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