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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稿代強制性公積金計劃管理局發出:
強制性公積金計劃管理局(積金局)今日(六月十二日)於區域法院獲得判令,一名被告僱主被判須支付拖欠其員工的強積金供款共約270,000元。另外,積金局代十名僱員入稟小額錢債審裁處,向六名僱主追討約港幣86,000元的強積金欠款。
區域法院今日向一名僱主頒佈判令,與訟人松光發展有限公司經營彩明粉麵餐廳,因拖欠其三十八名僱員的強積金供款,以及根據強積金條例計算的附加費,被判須向積金局支付港幣279,641.18元。
此外,在今日審裁處的聆訊中,與訟人金海工程有限公司同意僱員申索的金額。審裁官下令與訟人須向積金局支付港幣29,535.12元。有關款項包括與訟人拖欠僱員的強積金供款,以及根據強積金條例計算的附加費。
另外,五名與訟人,包括泗龍有限公司經營濠苑茶餐廳、長洲海龍大眾街渡有限公司、好順景投資有限公司經營龍軒閣火鍋海鮮酒家、邁進實業有限公司經營修士吧及Ma Hon Ming Raymond trading as Zoe & Co,均沒有出庭應訊。在缺席聆訊下,審裁官判積金局申索得直,與訟人須分別向積金局支付港幣38,902.5元、8,431.5元、6,138.1元、2,954.44元及187.05元。有關款項包括與訟人拖欠僱員的強積金供款,以及根據強積金條例計算的附加費。
積金局在收到欠款後,會盡快把款項撥入僱員的強積金帳戶。區域法院及審裁官下令與訟人支付處理入稟個案的費用,區域法院案件為港幣930元、審裁處案件則分別為港幣126元、236元、188元、239元、156元及40元。
較早前,金海工程有限公司在觀塘裁判法院,承認八項沒有在指定限期內為其僱員向註冊計劃的核准受託人作出強積金供款的控罪,被罰款港幣24,000元。
完
2008年6月12日(星期四)
香港時間18時21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