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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會:商務及經濟發展局局長動議修訂《商品說明(提供關於受規管電子產品的資料)令》致辭全文(只有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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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商務及經濟發展局局長馬時亨今日(六月十一日)在立法會會議上動議修訂《商品說明(提供關於受規管電子產品的資料)令》致辭全文:

主席女士:

  我謹動議修訂《商品說明(提供關於受規管電子產品的資料)令》。

  我們在第2(1)條中訂明五類「受規管電子產品」,包括數碼音響播放器、數碼攝錄機、數碼相機、手提電話及便攜式多媒體播放器。由於「受規管電子產品」均按照其「首要功能」作出歸類,因此,我們在第2(2)條中列出了斷定電子產品首要功能的考慮因素,包括產品包裝上的描述、關乎該產品的供應的文件、或關乎該產品的推廣或廣告的描述等。

  我們現建議修訂第2(2)條,加入「任何其他有關資料」,使法庭在斷定首要功能時可更靈活地考慮其他因素。

  另外,我們理解到一些出售二手電子產品的流動攤檔,未必能依照新規例的要求,在發票或收據上列明指定的資料。因此,我們建議修訂第3(1)條,訂明該條文只適用於已被列入《差餉條例》(第116章)第14條差餉估價冊內的物業單位,從而豁免這一類流動攤檔。

  上述的修訂建議均得到附屬法例小組委員會的支持。另外,我們亦接納委員會的其他意見,對若干條文作出技術性修訂,使命令更清晰,並確保中英文版本一致,有關的修訂細節已載列於議程內。

  請各位議員支持我提出的上述修訂。多謝主席女士。



2008年6月11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5時28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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