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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會一題:由領匯管理的公共屋h公眾地方的租用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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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為今日(六月十一日)立法會會議上梁國雄議員的提問和運輸及房屋局局長鄭汝樺的口頭回覆:

問題:

  最近,本人接獲地區團體就現時由領匯管理有限公司(下稱“領匯公司”)管理的公共屋h的公眾地方(例如平台、休憩地方和公園)所作出的投訴。該等投訴指領匯公司要求申請在該等公眾地方舉辦地區活動或居民會議的地區團體和立法會議員或區議會議員的辦事處,須提交計劃書、購買保險,以及向領匯公司支付租場費用。關於公共屋h公眾地方的管理事宜,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 按屋h類別(即出租公屋或出售公屋)劃分,現時全港每個公共屋h內有哪些上述的公眾地方是由領匯公司管理,當中哪些地方已納入香港房屋委員會在2005年將其零售和停車場設施出售予領匯公司時所簽訂的買賣協議內;

(二) 領匯公司或其他外判管理公司向使用上述公眾地方的團體收取費用的安排有沒有得到房屋署的批准;如果有,批准收費的原因是甚麼及獲批准收費的個案數目;以及房屋署有沒有向有關的管理公司提供借出該等公眾地方的指引;若有,該等指引有沒有包括要求該等申請者提交計劃書、購買保險和支付租金等;及

(三) 當局會不會就上述借用公共屋h公眾地方的規定(包括收費)作出檢討,以減少市民在使用該等地方作為集會、聯誼或接收資訊用途時所受到的限制?

答覆:

主席女士:

  我就問題的三部分答覆如下:

(一) 公共屋h和租者置其屋計劃(租置)屋h內大部份可供舉辦活動的地方,屬房委會所有及負責管理。當中有43個表演劇場,其中只有6個由房委會基於實際考慮下,在分拆時一併出售予領匯房地產投資信託基金(領匯)。這些表演劇場所在屋h的資料載於附件一。

  另外,在已分拆出售及位於屋h內獨立商場或停車場大樓的平台及天台,當中有63個適合作舉辦活動之用。附件二載有這些設施所在屋h的資料。

  上述設施在分拆出售後,均屬領匯所有及負責管理,並已納入有關分拆出售的買賣協議之內。

(二) 領匯在2005年11月25日上市後,已是私人公司。其經營方針和日常運作,完全獨立於政府及房委會,但公共屋h及租置屋h內的所有設施,均受歸屬令、政府租契或屋h公契的條款所規範,只要領匯符合相關法例、政府租契條文、屋h公契的要求和領匯與房委會訂立的契諾和協議,政府和房委會不會干預領匯的日常管理和經營策略。因此,領匯與個別申請者在其轄下地方舉辦活動的安排,由領匯自行決定,無須得到房屋署的批准。而該等場地的管理公司由領匯所聘用,不受房屋署監管,房屋署亦不會向這些公司提供有關借用場地的指引。

  根據領匯在其網頁發放有關租用推廣場地的資料,非牟利機構及慈善機構如有意舉辦慈善籌款性質、與社會公益或公民教育有關等的活動,領匯會視乎個別情況,考慮接納豁免場地租金的申請。

(三) 正如我剛才表示,只要領匯符合相關法例、政府租契條文、屋h公契的要求和領匯與房委會訂立的契諾和協議,政府和房委會不會干預領匯的日常管理和經營策略。但事實上,大部份位於屋h內可供舉辦活動的地方,仍屬房委會所有及負責管理,房委會歡迎地區團體借用該等設施作非牟利或慈善用途。如該活動屬慈善或籌款性質,房委會不會向舉辦活動的團體收取任何費用。在二零零七至零八年度內,房委會曾提供28,000日次的免費場地供地區團體使用。上述借用舉辦活動地方的安排的目的是在保障所有居民的安全及確保屋h管理的秩序下,協助居民善用有關設施,亦為有意舉辦活動的團體提供適當的規範。



2008年6月11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3時32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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