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僱主違反支付工資及法定假日薪酬規定被判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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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南太警衛有限公司因違反《僱傭條例》有關支付工資及發放假日薪酬的規定,被勞工處檢控,今日(六月五日)在觀塘裁判法院被合共判罰款四萬一千元。

  該僱主未有按照《僱傭條例》規定,在工資期屆滿後七天內支付工資予一名僱員,涉及款額約一萬七千八百元,因此被起訴。此外,該僱主亦違反《僱傭條例》的規定,以付給款項代替在三個法定假日,即中秋節、國慶日及重陽節給假予該名僱員。

  《僱傭條例》第二十三條規定,僱主須在切實可行的範圍內盡快支付工資,但在任何情況下,不得遲於工資期屆滿後七天內支付。

  僱主如故意及無合理辯解而違反上述規定,即屬違法,一經定罪,最高可被判罰款三十五萬元及監禁三年。

  另外,根據《僱傭條例》第四十A(1)條規定,僱主不得以付給假日薪酬或其他款項以代替給予僱員法定假日。僱主如無合理辯解而違反此項規定,即屬違法,最高可被判罰款五萬元。

  勞工處呼籲僱員如被拖欠薪金,應立即致電該處的投訴熱線二八一五 二二○○作出舉報。



2008年6月5日(星期四)
香港時間18時07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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