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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會十八題:特區護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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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為保安局局長李少光今日(五月二十八日)在立法會會議上就劉江華議員的提問的書面答覆:

問題:

  關於入境事務處(入境處)簽發香港特別行政區護照(特區護照)事宜,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過去三年,入境處分別收到多少宗有關的申請和簽發了多少本特區護照;

(二)有關申請的數目在過去三年的趨勢;

(三)入境處通常基於哪些理由拒絕有關的申請;過去三年,被拒絕的申請宗數及按原因列出分項數字;及

(四)哪些外國護照的持有人可獲發特區護照及有關原因;特區護照申請人在提出申請時須否表明是否持有外國護照,以及現時同時持有特區護照及外國護照的人士數目為何?

答覆:

主席女士:

(一)及(二)在過往三年,申請和簽發香港特別行政區護照(特區護照)的數字及升幅如下﹕

     年份   申請   簽發

     ──      ──     ──
       2005  479,685  437,790

     2006  496,736  448,576
         (+3.6%) (+2.5%)
     2007  538,723  459,413
         (+8.5%) (+2.4%)

  
  在這期間每年的升幅趨勢在上表()內表示。

(三)根據《香港特別行政區護照條例》第539章第3(2)條,入境事務處(入境處)處長不得發出特區護照,除非申請人是﹕

(a) 中國公民;及
(b) 香港永久性居民及有效的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證的持有人。

  如申請人未能符合上述條件,入境處處長會拒絕他的申請。在過往三年,按上述原因被拒絕的申請宗數如下﹕

年份 申請人並非 申請人並非     其他原因 總數
   中國公民  香港永久性居民及  (例如﹕
         有效的香港永久性  未能確認
         居民身份證的持有人 身分)
               
── ───── ────────  ──── ──
2005  106     10         1   117

2006  104      6         2   112

2007   40      2         1    43


(四)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法》及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在一九九六年五月十五日通過有關《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法》在香港特區實施的解釋,持有「英國屬土公民護照」或「英國國民(海外)護照」,或在外國有居留權的香港特區中國公民,可使用英國或外國政府簽發的有關證件到其他國家或地區旅行。如有關的香港特區中國公民的國籍發生變更,可憑有效證件向入境處申報。換言之,持有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證的中國公民,如同時持有外國政府發出的護照,仍可申請特區護照。

  在申請特區護照時,申請人只須聲明其為中國公民及從未向入境處作出變更國籍的聲明,而無須表明是否持有外國護照,因此入境處並未備存同時持有特區護照及外國護照人士的統計資料。



2008年5月28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3時07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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