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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會:勞工及福利局局長就「將公眾假期納入為法定假日」議案開場發言(只有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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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為勞工及福利局局長張建宗今日(五月二十一日)在立法會會議上,就關於「將公眾假期納入為法定假日」議案的開場發言全文:

主席女士:

  我感謝李卓人議員提出的「將公眾假期納入為法定假日」的議案。

  特區政府高度重視全港約310萬名僱員的勞工權益。他們對本港經濟及社會作出寶貴的貢獻。政府的一貫立場,是因應本港的社會和經濟發展狀況,在僱主及僱員的利益之間取得合理平衡的前提下,增加及改善僱員權益和福利。這項政策原則十分重要,亦行之有效。在回應李卓人議員提出的議案前,讓我先解釋「公眾假期」和「法定假日」的分別。

「公眾假期」和「法定假日」的分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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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眾假期」由《公眾假期條例》(香港法例第149章)規定。根據該條例第2條,「公眾假期」指所有銀行、教育機構、公共機構辦事處及政府部門遵守為假期的日子。除每個星期日外,每年另外還有17天的公眾假期。雖然現時有很多僱員在「公眾假期」不用上班,但處理僱員福利並非該條例的目的。

  相反,「法定假日」是《僱傭條例》(香港法例第57章)下僱員可享有及僱主必須提供的假期福利。根據該條例第39條,僱員可享有每年12天的法定假日。該條例亦進一步就法定假日薪酬作出明確規定,以及限制僱主不得以款項代替發放假日給僱員。如僱主要求僱員在法定假日工作,必須為僱員安排放取另定假日。由此可見,法定假日的目的是為僱員提供福利,《僱傭條例》因而對此作出完善的規定。

  我剛才的簡介顯示「公眾假期」與「法定假日」設立的背景及性質各有不同,因此不應混為一談。

政府的法定假日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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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定假日的歷史,可追溯至上世紀六十年代。前立法局在一九六一年制定《工業僱傭條例(有薪假期及疾病津貼)》法例,首次為法定假日立法。該法例於一九六二年四月開始實施,規定所有受僱於工業機構的工人,每年可以獲得6天假期。有關法例所選定的假期,大致上與中國的傳統節日有關。該法例隨後於一九七四年一月起廢除,有關法定假日的條文則納入《僱傭條例》內,使《僱傭條例》涵蓋的所有僱員,不論是否受僱於工業機構,一律可以享有獲得法定假日。

  政府其後數次修訂《僱傭條例》,法定假日的日數由一九七七年起增至10天;自一九八三年開始,則增至11天。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於一九九七年作出決定,臨時立法會並於同年通過有關法例將五一勞動節定為法定假日,自一九九九年起生效。法定假日的日數從當年開始增至現時的12天。

  由此可見,自從政府在一九六二年立例給予工人法定假日後,法定假日的數目逐步地增加。政府認為,現行《僱傭條例》已為僱員權益和福利,包括在法定假日(即每年12天)方面,提供一定的保障,並在僱主及僱員的利益之間取得合理平衡。

  根據我們搜集的資料,在鄰近13個地區中,香港的法定假日日數排名第四,僅次於南韓(14天);馬來西亞(14天)及泰國(13天)。根據國際勞工組織於二○○五年出版的一份報告,在全球65個國家中,只有17個國家的法定假日日數比香港多。西方先進國家如美國、加拿大、英國、法國、比利時、荷蘭、丹麥、芬蘭、瑞典、紐西蘭等的法定假日數目都比香港少。因此,就法定假日的日數而言,香港現行的安排與鄰近地區和西方先進國家相若。

  我想指出,《僱傭條例》所訂立的,只是僱員依法享有及僱主必須給予的最低限度的權益和福利。我們一向鼓勵僱主採納「以僱員為本」的良好人事管理方法,和僱員協商訂立較《僱傭條例》更優厚的僱傭條件,如更多的有薪假期。這樣可增加員工的歸屬感,有助建立具競爭力的員工團隊。

結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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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席女士,正如我剛才所述,《僱傭條例》內現行有關僱員及僱主在假期方面的的權利和責任,已相當全面,符合香港的社會和經濟發展狀況,並已在勞資雙方利益之間取得合理平衡。政府現階段無計劃作出修訂。

  在以下的時間,我會聆聽各位議員的寶貴意見,然後再作回應。謝謝主席。



2008年5月21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5時53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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