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會社經營者被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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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龍城裁判法院今日(五月二十一日)裁定一間公司違反《會社(房產安全)條例》,罰款二千元。
民政事務總署轄下的牌照事務處人員在去年十一月巡查一所位於土瓜灣馬頭角道的會所,喬裝顧客在會所進餐,而會社職員並沒有向牌照處人員查詢會員身份或邀請其入會。
涉案公司為會社的合格證明書持有人,它觸犯了合格證明書的特別條件,即會社在會址內只為會員及其客人提供服務。該公司隨後被控違反《會社(房產安全)條例》第21(1)條。
民政事務總署發言人呼籲市民向牌照事務處舉報違規經營的會社(電話:二八八一 七四九八)。
完
2008年5月21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5時00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