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女子違例經營會社被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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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龍城裁判法院今日(五月十四日)裁定一名女子違反《會社(房產安全)條例》,罰款一千五百元。
民政事務總署轄下的牌照事務處人員在去年十月巡查一所位於土瓜灣馬頭圍道的會所,喬裝顧客在會所進餐,而會社職員並沒有向牌照處人員查詢會員身分或邀請其入會。
涉案女子為會社的合格證明書持有人,她觸犯了合格證明書的特別條件,即會社在會址內只為會員及其客人提供服務。該女子隨後被控違反《會社(房產安全)條例》第21(2)條。
民政事務總署發言人呼籲市民向牌照事務處舉報違規經營的會社(電話:二八八一 七四九八)。
完
2008年5月14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7時00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