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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決定設立綜合傳送者牌照,作為固定、流動及/或匯流服務的單一發牌制度,並會將有關修訂規例提交立法會進行先訂立後審議的程序。若獲通過,新牌照便可實施。
由於市場和技術的發展,固定與流動網絡和服務的分界漸趨模糊。這個現象通常稱為「固定及流動匯流」。新的綜合傳送者牌照制度令設施營辦商可以在單一而具彈性的發牌架構下提供不同服務,從而為固定及流動服務匯流作好準備。
繼上星期五(五月九日)就綜合傳送者牌照事宜公布電訊管理局局長(電訊局長)聲明後,電訊管理局(電訊局)今天(五月十三日)向立法會資訊科技及廣播事務委員會簡介綜合傳送者牌照的詳情。
電訊局發言人表示:「綜合傳送者牌照其中一項特點,是採用了新的號碼年費。我們認為有必要採取該項措施,因為它能夠提供經濟誘因,鼓勵營辦商善用號碼資源。」
發言人續稱:「按照目前耗用號碼的速度,我們如不採取所需的預防措施,現有八位數字號碼計劃的剩餘容量將於七年內用罄,屆時便要轉用九位或十位數字號碼計劃。使用較長的號碼將對社會造成一定程度的負面影響,因此我們認為有需要採取經濟和行政措施,務求延長八位數字號碼計劃的使用期。我們欣悉代表普羅消費者和商界的香港消費者委員會與香港電訊用戶協會均支持這項措施。」
發言人補充:「為了應付流動服務的急速增長,電訊局長會於本月稍後時間開始編配5字頭的號碼。我們會繼續監察號碼資源的使用情況,並確保在未來數年有足夠的號碼供應,以應付業界和社會日後的需求。」
發言人稱:「為了保障消費者的權益,我們已決定在綜合傳送者牌照下訂立一項牌照條件,賦予電訊局長權力就消費者相關事宜發出實務守則,當中會包括改善客戶就合約事宜所作投訴的解決方法,這對加強保障消費者在電訊服務方面的權益向前邁進一大步。」
商務及經濟發展局局長於二○○七年十二月就設立綜合傳送者牌照進行公眾諮詢,而電訊局長則另就綜合傳送者牌照的詳細發牌架構進行公眾諮詢。兩項諮詢均於二○○八年三月四日結束。商務及經濟發展局局長在考慮過所收到的意見書後,已決定就設立綜合傳送者牌照對現有規例進行所需的修訂。
另一方面,電訊局長在二○○八年五月九日發表的聲明中,詳述了有關的發牌安排(可於電訊局網站www.ofta.gov.hk下載)。新牌照的設立視乎有關修訂規例提交立法會進行先訂立後審議的程序後是否獲通過。
實施綜合傳送者牌照後,電訊局長會就所有新傳送者服務申請發出綜合傳送者牌照。由電訊局長發出的現有傳送者牌照,會於屆滿期限前仍然全面生效,期滿後則會由綜合傳送者牌照所取代。所有現有固定和流動傳送者牌照持有人亦可自願向電訊局長申請把其牌照轉換為綜合傳送者牌照。
完
2008年5月13日(星期二)
香港時間20時32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