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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為商務及經濟發展局局長馬時亨今日(五月十日)在香港電台發表《香港家書》的全文︰
Michael 兄:
自從舊年在澳洲悉尼見面後,已很久沒有和你聯絡了,你好嗎?
你一向都很關心香港的情況,相信你也留意到,特區政府在前幾天展開了競爭法詳細建議的公眾諮詢。在2006年進行第一次公眾諮詢時,大部分人都支持在香港制定跨行業的競爭法。今次的諮詢是以簡單易明的字眼寫出建議法案內容,再聽取公眾意見,並計劃在二零零八至零九年立法年度將條例草案提交立法會。
有競爭才有進步,數十年來香港經濟繁榮發展,印證了競爭帶來的好處。因此政府制定競爭法,政策目標是通過競爭提升經濟效益,令消費者得益。
我來自商界,很了解商界對法例的明確性和執法機構的權限的關注。而作為市民的一分子,我也知道消費者希望見到一條可真正保障他們權益的競爭法。因此,我們在構思執法安排、行為規則等問題時,都務求找到一個平衡點,設計一條最切合香港需要的競爭法。另外,我們也特別制定了一些措施,釋除中小企對新法例的疑慮。從過去數天各界的反應,可看出我們的建議已一定程度上達到了這些目的。
在執法方面,我們建議成立一個獨立的競爭事務委員會。委員會擁有調查權力,在相信有發生反競爭行為時,可進行調查,並作出裁決。規管機構擁有適當的調查權力,對處理反競爭行為十分重要。如果要有效防止反競爭行為,便需要對這些行為判以適度的懲罰。Michael 兄,你住在澳洲,相信也聽說過,你們的競爭及消費者公署運用正式調查權力,便曾成功搜集到幾家油公司合謀定價的證據,最後法庭對這些油公司判處巨額罰款。
有關對反競爭行為的懲罰,我們建議採用民事懲處。在委員會層面可判處罰款的權限是一千萬元,但委員會可向審裁處申請判處更高的罰款,罰款上限是違法行為發生期間總營業額的百分之十,這與國際間一貫做法相若。此外,委員會亦可向審裁處申請判處取消公司董事或管理人員的資格。有些評論認為,單是民事罰款對大企業未必有足夠阻嚇力,但Michael兄你一定明白,對於企業來說,一旦被裁定反競爭而造成的商譽損失,比罰款的嚴重性更大。
有商界人士向我們反映,我們的建議沒有清楚寫明,甚�洹峖〞漲甈陘~算是反競爭,這會為商界增加不明朗因素。我們在提出建議時,已詳細考慮過這個論點。由於反競爭行為的形式可以隨�荇伅〝M環境改變,根本沒有可能把它們詳細列出。因此我們仿效其他大部分地方的做法,建議法例只訂立概括條文,禁止所有具有嚴重削弱競爭的目的或效果的行為。大多數規管機構都認為,合謀定價、串通投標、限制產量和分配市場,都有嚴重削弱競爭的目的和效果,並把它們列作「嚴重」行為,一律禁止。為了加強法例的明確性,委員會將來會發出指引,說明怎樣詮釋和執行法例;指引除了列出一些「嚴重」行為外,亦會包括一些其他反競爭行為種類的例子。
我們在設計這一條法例時,已經參考了國際間的最佳做法,也盡量顧及了香港的實際情況。當然,我們的建議未必盡善盡美,我們期望未來三個月收集更多意見,以完善法例的草擬,並在法例實施後會檢討情況,再作改善。
最後請代問候你的家人,也希望你和家人8月可回來香港一同為北京奧運打氣。
Fred
完
2008年5月10日(星期六)
香港時間10時35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