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會社經營者及管理者被判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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荃灣裁判法院今日(五月八日)裁定一間公司及一名女子違反《會社(房產安全)條例》,分別判罰款一萬八千元及二千元。
案情透露,民政事務總署牌照事務處人員在去年八月巡查位於荃灣青山公路的一商場單位時,發現處所外有會址海報,單位內有十三間配備麻雀檯的房間及十位正在打麻雀的顧客。
涉案公司為該會址的經營者,而涉案女子則為該會址的管理人,她承認該處所為無牌會所。
根據牌照事務處的紀錄,涉案公司及女子在巡查當日均未獲發有效豁免證明書或合格證明書來經營及管理該會址。他們隨後被控違反《會社(房產安全)條例》第4條(1)。
民政事務總署發言人表示,該署會繼續加強執法行動,致力打擊違規經營的會社。他呼籲市民向牌照事務處舉報違規經營會社,該處電話為二八八一 七四九八。
完
2008年5月8日(星期四)
香港時間17時00分